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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要求纳税人对自产自用的石脑油、润滑油建立中间产品移送使用台帐?
来源:中国税务网  作者:   发文日期: 2008-04-21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生产企业将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缴纳消费税;用于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或其他方面的,应于移送使用时缴纳消费税。石脑油、润滑油可以有多种用途,既可以作为中间产品连续生产汽油等应税消费品,也可以作为中间产品生产乙烯等非应税消费品,还可以用作其他方面。由于炼化企业生产工艺、生产装置、储存运输等均有不同于其他应税消费品的特殊性,管理上困难较大,因此《规定》中特别提出要纳税人对自产自用的石脑油、润滑油建立中间产品移送使用台账,作为主管税务机关对炼化企业实施税收控管的有效凭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