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对于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已纳消费税税款抵扣有哪些具体规定? |
| 来源:中国税务网 作者: 发文日期: 2008-04-21 |
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高尔夫球具、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石脑油、润滑油等为原料生产应税消费品,准予从消费税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规定》明确,纳税人如需抵扣税款,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须提供有效凭证。外购应税消费品准予抵扣的凭证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准予抵扣税款凭证为代收代缴税款凭证,进口应税消费品的抵扣凭证为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税款抵扣方式为按照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当期准予扣除的已纳税款。为了便于纳税人正确计算应抵扣税款,满足主管税务机关开展纳税评估等需要,要求纳税人建立抵扣税款台账。 小规模纳税人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给购货方时,应按规定税率缴纳消费税。这样规定,既解决了小规模纳税人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方因此无法抵扣已纳消费税款的问题,又能确保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消费税足额入库,避免税款流失。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