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提供法律救济、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义务
来源:中国税务网  作者:   发文日期: 2008-04-23
    第一、依法进行行政复议
    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依法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复议机关要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二、依法进行国家赔偿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得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税务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负有赔偿义务的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依法作出赔偿决定;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