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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检查的义务
来源:中国税务网  作者:   发文日期: 2008-04-23
    第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第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
    (一)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三)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
    (四)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