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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管理权
来源:中国税务网  作者:   发文日期: 2008-04-23
    第一、在税务登记管理中的权力
    (1)办理税务登记的权力。
    (2)要求从事生产、经营得纳税人报告帐号的权力。
    (3)要求其他机构协助的权力。
    第二、在发票、账簿、凭证管理中的权力
    (1)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
    (2)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在纳税申报中的权力
    税务机关有权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是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的资料包括纳税申报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