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义务
来源: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作者:     发文日期:

    一、当事人在听证中享有下列权利:

    1、有参加听证和委托1~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应当出具代理委托书,并应注明代理权限和期限;听证过程中当事人认为委托代理人不能正确履行代理责任时,有权中止委托代理,中止委托代理应向主持人声明;

    2、有就与案件有关的事实与证据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可以出示有关证据,要求己方证人出席做证,并可要求质证;

    3、当事人有放弃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放弃听证的,应提前一日书面通知税务机关;

    4、听证过程中当事人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中止听证或延期听证,是否允许,由主持人决定;当事人有放弃申辩权和质证权的权利。当事人放弃申辩权和质证权应向主持人声明。当事人未经主持人允许擅自退出听证的,视同放弃权利;

    5、当事人对听证记录认为有遗漏或有差错,可以请求补充或改正,并可以注明意见。

    二、当事人在听证中有下列义务:

    1、遵守会场纪律;

    2、遵重服从主持人,未经主持人允许不得擅自发言、提问或打断对方发言;

    3、有回答主持人询问和出示有关证据的义务;

    4、发言应语言文明,遵重对方,不得带有污秽语言,不得带有诬蔑、侮辱或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的言论;

    5、对听证记录在确认没有遗漏或差错后,应签字或盖章。

    6、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对本案的事实与证据补充调查的,当事人有义务配合与支持。

 

· 听证的条件 2005-11-15
· 听证的申请 2005-11-15
· 决定和执行 2005-11-15
· 听证的举行 2005-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