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税商品企业须按税后利润8%上缴专营利润
来源: 财政部     作者: 于丽     发文日期:

    “凡经营免税商品的企业,均按企业经营免税商品业务产生的税后利润的8%上缴专营利润。”日前发布的《财政部关于征收免税品经营专营利润的通知》(财企[2002]27号)如是规定。
    《通知》对免税商品的含义及免税商品经营业务范围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免税商品是指免征关税、进口环节税的进口商品和实行退(免)税(增值税、消费税)进入免税店销售的国产商品。免税商品经营业务包括: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的免税品经营业务,以及设立在对外开放的机场、港口、车站、陆路边境口岸和海关监管特定区域的免税商店以及在出境飞机、火车、轮船上向出境的国际旅客、驻华外交官和国际海员等提供免税商品购物服务的特种销售业务。
    七类企业须征收免税商品经营专营利润
    《通知》明确规定,征收免税商品经营专营利润的企业包括: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深圳市国有免税商品(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免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旅(集团)公司、中国出国人员服务总公司、上海浦东国际机场以及其他经营免税商品的企业。
    缴纳方式及地点确定
    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按其合并会计报表口径,由总公司集中缴纳;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系统的其他企业按经营免税商品企业所在地就地解缴。
    在国际交通工具上销售免税商品的民航、交通、铁道等行业的企业,以及非全部经营免税商品的企业,应将免税商品经营业务单独核算,并在企业纳税所在地缴纳专营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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