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印发《纳税人户籍管理办法》 自5月1日起执行
来源: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作者:     发文日期: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纳税人户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国税征[2008]7号)于日前印发。《管理办法(试行)》共分为五章二十四条,并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纳税人户籍管理遵循属地管理、一户式信息存储、人机结合的管理原则。纳税人户籍管理内容包括纳税人税务登记情况的监控,纳税人基本信息采集、核实、维护以及纳税人税种核定,纳税人户籍有关情况的巡查。
  税务登记管理
  开业登记管理。征管部门对收到的市局转发的工商机关开业登记信息,与国、地税局税务登记办理情况进行比对,发现逾期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转税源管理部门。税收管理员应及时进行联系、查找,依程序制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通知纳税人限期办理。经责令限改后,纳税人逾期仍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经办的税收管理员开具《提请吊销营业执照通知书》(综合征管系统外操作),经主管局长审批后,提请工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对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境外企业,负责税务登记的部门监督其在签订承包承租合同或协议的30日内,到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对无营业执照的经营户,税收管理员应按户依法、及时征收税款,并督促纳税人尽快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变更登记管理。通过与工商机关、地税局信息交换和税收管理员日常管理,发现纳税人发生登记内容变更而未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的,负责税务登记的部门督促纳税人按期办理税务登记变更。逾期未办理的,按《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注销登记管理。负责税务登记的部门接到市局转发的工商局注销登记信息,对于已注销工商登记应办理税务登记注销而未办理的,及时督促其办理。逾期未办理的,按《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对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境外企业,负责税务登记的部门监督其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15日前,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迁移登记管理。纳税人需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迁出局与迁入局要严格按照市局有关《纳税人迁移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做好纳税人税收征管工作的衔接。迁入局办理迁入后5日内通知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并在迁入当月月底前完成纳税人税务登记事项、涉税信息的核实、维护,保证纳税人申报纳税的连续性。
  外地来津纳税人报验登记管理。负责税务登记的部门审核外地来津经营纳税人提供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税务登记证》(副本)等资料,转负责税源管理的部门实地查验货物数量。销售结束后,负责税源管理的部门审核报验单位是否如实申报、缴清税款、缴销未使用完的发票,并将纳税人经营情况、纳税情况及发票使用情况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上注明。纳税人在本地经营超过180天的,责令其在限期内办理税务登记。
  外出经营纳税人登记管理。依纳税人申请,负责税务登记的部门开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外出经营纳税人经营活动期满后10日内,未及时办理核销手续的,负责税务登记的部门应通知其及时办理。对办理核销手续的纳税人,负责税务登记的部门审查经营地税务机关填写的报验登记情况,发现纳税人有虚假申报行为的,依法进行补税和处罚。
  《管理办法(试行)》还规定了对未达起征点户和免税户进行巡查。负责税源管理的部门定期对未达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双定户和按照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免税个体工商户经营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发现已达起征点和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的,应立即调整税收定额或恢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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