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行贿、逃骗套汇、偷抗欠税、恶意逃废债务、利用合同诈骗的企业信用信息记录和数据,留存期限为10年。近日,辽宁省人民政府颁布了《《辽宁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发布使用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2008年220号),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办法提出,企业信用信息是指企业和非法人营利性经济组织(以下统称企业)在经济活动和社会活动中形成的,能用以分析、判断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和数据。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制度 鼓励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依法公开和使用企业信用信息。第六条省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企业信用信息管理部门(以下统称信用信息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企业信用信息工作。工商、财政、税务、质监、卫生、食品药品监管、民政、劳动保障、安全监管、环保、科技、公安、教育、物价、建设、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的相关工作。金融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征集、披露和使用企业有关信用信息。 征集范围 (一)企业基本情况 (1)企业性质、名称、地址、设立日期; (2)法定代表人姓名;(3)股东成员名单; (4)企业类型、行业归类、组织机构代码; (5)经营(业务)范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注册号码、核算方式; (6)(审批、核准、验证、换证、年检、登记; (7)进出口经营资格; (8)专业技术人员人数。 (二)企业经营和财务状况 (1)主要产品或者主营业务; (2)年销售(营业)收入; (3)企业债务情况; (4)年纳税情况。 (三)企业交易和资信情况 (1)依法取得的资质、资格; (2)信用等级; (3)守合蔺重信撰情况; (4)商品赊销、代镶及其他交易记录; (5)企业债券的发行及其兑现记录; (四)企业荣誉记录 (1)市级以上国家机关的表彰、奖励; (2)驰名、著名和重点保护的商标; (3)通过国际质量标准认证、产品列入国家和省免检范围; (4)法定代表人的荣誉。 (五)企业不良记录 (1)发布虚假广告、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2)违法超标排放或者超过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 (3)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4)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克扣、拖欠劳动报酬,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或者拖欠社会保险费; (5)受到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 (6)法定代表人、董事、主要股东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 (7)因走私行贿、逃骗套汇、偷抗欠税、恶意逃废债务、利用合同诈骗、出具虚假资信证明材料等受到刑事处罚。 (六)企业诉讼、仲裁情况 (l)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刑事、行政诉讼判决或者裁定记录; (2)发生法律效力的商事仲裁裁决记录。 (七)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情况 (1)他人查询记录; (2)自我查询记录; (3)异议记录。 (八)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信用信息 征信机构征集企业信用信息的方式 (一)从媒体公告上获取; (二)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企业信用信息数据源单位)无偿获取; (三)按照约定从金融机构、行业组织、公共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有偿或无偿获取; (四)按照约定从企业有偿或无偿获取; (五)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第十条信用评估机构征集企业信用信息的方式: (一)从媒体公告上获取; (二)从征信机构有偿获取; (三)从企事业单位或者与其交易对象有偿或者无偿获取; (四)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留存期限 办法特别提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信用信息记录和数据,按照下列期限留存: (一)行政、刑事处罚的信息为10年; (二)走私行贿、逃骗套汇、偷抗欠税、恶意逃废债务、利用合同诈骗的信息为10年; (三)注销许可、吊销营业执照的信息为5年;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主要股东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信息,为期限届满后5年; (五)企业资信情况、企业荣誉记录,为有效期限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