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偷税案件看非营利组织的税收征管问题
来源: 湖南省绥宁县地税局     作者: 袁力田 王春耘     发文日期:
    目前非营利组织有不少单位和社会团体普遍存在税收漏征漏管问题,严重偷逃税收,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税收秩序,如X中学2005——2006年两年间偷税48.73万元。本文拟对该中学偷税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进而提出防治偷漏税的相应措施,以试图加强对非营利组织的税收征管,减少或消除偷逃税的产生。
    一、案情简介
    2007年4 月,某县地方税务局根据稽查计划安排,对本辖区X中学2005 年1月1日——2006年12月31日期间执行税法的情况进行税务检查,全面认真地审核了该校的原始票据、会计凭证以及有关资料,重点检查了地方各税的纳税情况,发现以下问题:
    1.该校2005年度食堂、商店等承包收入34.80万元,文印室收入12万元;应缴未缴营业税2.34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170元,教育费附加702元。
    2.2006年度食堂、商店等承包收入46.60万元,办学经费收入80.10万元,信息技术教育费收入23.84万元,音像费收入2.18万元,计划外招生收费收入99.19万元,门面租金收入1260元;应缴未缴营业税2.33万元,营业税-文化体育业6.15万元,房产税15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248元,教育费附加2548元。
    3. 2005年度应代扣代缴而未扣未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20.73万元, 2005、2006年应代扣代缴而未扣未缴集资利息应纳个人所得税12.49万元。
    4.未纳入财务帐务管理从家长委员会收取的补课费116.89万元,应缴不缴营业税3.50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753元,教育费附加1052元。
    5.2005年应缴未缴纳印花税155元,2006年应缴未缴纳印花税155元。
    6.发票违章2份:去某地参观租车费用汽油票入帐1400元,“三八”妇女节租车费开汽油票入帐2000元,小计3400元。以上累计偷税约48.74万元。
    二、稽查处理结果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2款的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该校补缴营业税10.82万元,城市维护建税5418元,教育费附加3250元,房产税151元, 印花税310元,加收滞纳金8287元,并处以补缴税款1倍的罚款11.73万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责令该单位根据计算清册向个人追缴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33.22万元,并对该校处以应扣未扣税款1倍的罚款33.22万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该校隐匿、未纳入学校财务管理从学生家长委员会收取的补课费追缴其应缴而不缴的营业税3.50万,城建税1753元,教育费附加1052元,并处以一倍的罚款计3.78万元,加收滞纳金1546元。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对该校未按规定取得发票,处以1000元的罚款。以上共查补入库税款48.73万元,加收滞纳金9833元,罚款48.83万元,合计98.54万元。
    三、案件成因分析
    1.案件的特点是个人收入名目繁多,同时多渠道发放,不便于扣缴单位和征收单位管理。这次检查该校应税收入多达15种,如班主任津贴、优秀班主任奖、加班费、补课费、管理人员补课工资、阅卷费、监考费、课时津贴、早晚自习辅导费、会考补助、坐班费、双休日补课费、误餐费、辅导费等。对于老师在外兼职和班上收费、家庭补课等情况,征管单位更无法核实,代扣单位也无法扣缴到位,造成个人所得税大量流失。
    2.个人和小团体利益的诱惑产生偷逃税的内驱力。税收这种分配形式,实际上通过减少个人(小团体)利益达到社会(公共)利益的增加,是对私人利益的一种直接扣除。
    3.从众心理也是导致单位和个人偷税的心理因素之一。 如果周围的纳税者通过偷税、逃税和避税减轻了税负,就会导致一些单位和个人在从众心理的推动下也会采取偷税、逃税或避税的手段来减轻自己的税负。
    4.税制的不完善、税负的不平衡,是产生偷税的制度因素。因为税制的不完善,极易产生税负的不公平,导致某些纳税群体实际税负较高,其心理上就会有一种“吃亏”的感觉,从而感到自己需要某种补偿,使其产生偷逃税的反应倾向。
    5.税收征管手段的滞后产生偷逃税的蔓延效应。税收征管质量直接影响到税收政策的贯彻执行和税收职能作用的实现,而有效的税收征管离不开现代化的征管手段。如果没有把计算机手段运用于税收征管的全过程,并形成计算机网络,就会导致税收执法的不公,也会使其他单位和个人争相效仿偷逃税者,产生偷逃税的蔓延效应。此外,税务机关取消“专管员”制,将征管查职能分解后,有的征管单位片面地把管户与管事割裂开来,出现了“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现象,税务管理人员对辖管单位缺少全面深入了解,也是该校偷税案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
    6.偏轻的经济、刑事处罚是产生偷逃税的外部诱因。从成本效益分析的角度来讲,由于税收法律制度及其运作存在的缺陷,使得偷税、逃税和避税所付出的成本远远低于其所获得的收益,一些偷逃税者正是在权衡了偷税、逃税、避税的利弊之后,才义无返顾地选择了偷税、逃税与避税。X中学之所以胆大妄为,肆无忌惮的偷税,其重要原因之一也正在于此。 因此,不管是经济惩罚,还是刑事处罚,都必须具有足够的威慑力。
    四、对策探讨
    要防治偷逃税,只能是消除产生偷逃税行为外部诱因,完善税收征管,强化税务稽查,加强对非营利组织偷逃税的防治。具体来说,主要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不断健全、完善税收法制。不健全的税收制度会派生出效率低下的税收征管,出现量大面广的偷逃税。因此,要防治偷逃税,最根本的措施是不断健全和完善税收法制。我国立法机构必须根据实践所反馈的信息,针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修正税收法规,特别是要增强其可操作性,如对个人所得税应坚持实行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相结合的双向申报制度。这样有利于形成纳税人的自我约束,增强公民纳税意识。只有实行纳税人自行申报,才能很好地贯彻执行“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这一政策,从而堵塞漏洞。
    2.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协税、护税网络。财政、银行、工商、国税等部门的联管、联收责任制,对非营利组织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协税、护税网络。
    3.提高计算机应用水平是加强税收征管,提高税收稽查战斗力的重要手段。因此,首先要建立严格的资料采集和录入考核办法,为加强税务征管和稽查选案提供真实可靠的资料来源。其次,要建立选案责任制度,凡占有纳税资料的部门都应当是选案责任部门,都有责任提供纳税异常情况,对不负责任,严重失职的,应当追究责任。
    4.克服重查轻管,加重偷逃税的处罚力度。无数事实证明,高度自觉的纳税意识的培养和形成是离不开严格的监督管理和严厉制裁,处罚率偏低也是各种偷逃税活动猖獗的重要原因之一,要防治偷逃税,就必须加重处罚力度,使偷逃税者的所失远远超过其所得,这样才能强有力地抑制偷逃税动机。因此,一方面要依法加大处罚力度,该处罚的税务违法案件要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偷税案件行政处罚标准执行。另一方面要推行查前辅导,在税务机关实施稽查前的一个月,对被查单位进行税收法律政策辅导和安排时间自查,使被查单位在查前有机会自行检查和纠正涉税问题。对被查单位自查出来的问题,不进行处罚,一旦在稽查中再发现问题,则予以严厉处罚,以促进申报质量的提高和强化对非营利组织的税收征管。
    5.建议对非营利组织的非公益性支出征收支出税。非营利组织的支出分为公益性支出与非公益性支出,公益性支出是指为开展业务活动以实现其社会公益使命而发生的各种资金耗费,非公益性支出是其他方面发生的各种资金耗费。为了促进非营利组织最大限度地实现其为公益服务的社会使命,将收入所得尽可能多地用于为公益服务,应当对非营利组织的非公益性支出征收支出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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