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亏损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来源: 湖南省华容县国税局     作者: 周东海     发文日期:
    亏损是一个很重要的概念,其结转和弥补涉及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问题。税法中的亏损和财务会计中的亏损含义不同,财务会计上的亏损是指当年总收益小于当年总支出,税法中的亏损是指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后小于按规定标准计算扣除后的总支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申报亏损现象不容忽视,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予以解决。
    一、存在的问题
    (一)“年年经营年年亏”。从某县来看,2007年,该县共有企业所得税纳税企业112家,200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纳税所得额申报亏损的企业95家,申报亏损4269万元;申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企业7家,申报弥补亏损36.8万元,全县共申报应纳所得税仅2.2万元。其中:连续3年亏损的企业57家,连续5年亏损的企业17家,连续5年以上亏损的企业13家;弥补亏损后有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业0家,企业亏损面达到73%.大部分企业处于年年亏损状态,却长亏不倒。
    (二)“我的亏损我作主”。这些“亏损”企业,大都是一些小企业,一方面,财务核算不健全,主要表现为:一是不准确核算生产经营成本,有的企业其原材料有数量无金额、产成品表现出红字等,这基本上属于典型的成本核算不准确,而且属于虚增成本一类。二是不合理列支各项费用。不认真按照科目归集的方法和原则进行科目的设置和核算,财务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混为一谈,造成有扣除限额的费用项目不能准确的区分开来。三是不严格执行权责发生制,提前摊销费用或延缓计提收入等。另一方面,不严格按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进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编造虚假计税依据,想怎么做怎么做,想做多少做多少。虚报亏损的形象普遍存在,而这些,单从汇算清缴资料数据的逻辑性无法判断出异常来。
    (三)“亏多亏少一个样”。由于各方面的原因,税务机关和税收管理员对企业亏损申报存在误区,认为“反正企业亏损没有企业所得税税收,亏多亏少都一样”,重视不够,管理不到位。主要原因:一是思想认识不足,认为亏损企业没有企业所得税缴,既使审核检查发现有虚报亏损的现象,也只能按《征管法》的规定“给予5万元以下的罚款”。而罚款相对税款而言,企业普遍存在不愿接受的心理,执行难到位,费力不讨好。由此,听之任之,欠缺必要的审核检查等相关管理措施。二是业务素质不高。相对增值税而言,企业所得税管理内容广、财会知识要求高。目前,特别是在基层国税部门,干部所得税管理水平还不高,与新形势下的所得税管理要求还存在很大差距,专门的所得税管理人才严重缺乏。这也是造成对所得税亏损申报疏于管理的一个原因。三是执法环境不好。一方面,做假帐、两套帐的现象普遍存在,单纯地以表核表、以帐查帐很难发现申报亏损中存在的问题。另一方面,受分税体制的影响,地方政府对所得税并不是很重视,反而从地方经济发展角度考虑更多,对企业所得税的涉税查处往往施加压力予以干预、说情甚至了难。
    二、造成的影响
    影响之一:影响了税法的严肃性,破坏了依法、诚信的原则。纳税申报,体现纳税人对税法的遵从度。不真实的亏损申报反映纳税人缺欠诚信纳税的意识,而对亏损申报的疏于管理则使得这种影响进一步滋生和漫延。
    影响之二:影响了税收收入,破坏了公平、公正的原则。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说,没有哪一个企业可以长亏不倒,它必须靠赢利来生存。如果隐匿所得虚报亏损,那它就偷逃了国家税收收入,并影响了公平竞争的环境。
    影响之三:侵蚀了所得税税基。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除非纳税人始终不产生所得或者所得小于实际亏损,否则,就侵蚀了税基,造成以后年度所得税税收的流失。
    三、解决问题的建议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本身以纳税人自行计算申报、自己责担法律责任。对于汇算清缴申报亏损中存在的问题,必须以纳税人为主,税务机关为辅,完善相关措施和办法。
    (一)解决认识问题。
    要解决两个层面上的认识。一是解决纳税人的认识问题,使纳税人认识到汇算清缴就是一个全面自查自核、减少涉税风险的机会,也最后一次的调整机会,纳税人必须对纳税申报亏损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二是解决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认识问题,要充分认识到汇算清缴申报亏损不仅是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的一种结果反映,它还直接影响到企业所得税收入和往后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税基,必须形成优化加强辅导、强化审核、规范管理的认识。
    (二)解决水平问题。
    要不断提高三个水平。一是提高纳税人的会计核算水平。要督促辅导纳税人建立健全财务,提高会计核算水平。二是提高纳税人汇算清缴的水平。汇算清缴开始之前和汇算清缴期间,要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通过多种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宣传,使纳税人了解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特别是了解当年出台的新政策和涉及纳税调整的政策;通过各种途径向纳税人说明汇算清缴的工作程序和要求。三是提高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企业所得税管理水平。加强税务人员对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等的学习培训,开展技术比武、实战演练等各类学习活动,有计划的选送业务人员进行系统的理论学习和业务培训,培养一批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专门人才。
    (三)解决虚报亏损的问题。
    要加强四个方面的管理。一是加强汇算清缴申报亏损的审核。根据已掌握的情况和纳税人申报的有关内容,对其税收政策的适用性、报表中逻辑关系的准确性、报送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指导。
    1.完整性审核。审核纳税人应该报送的资料是否已经按照规定报送,有关备案资料是否按照要求进行备案。
    2.逻辑性审核。审核申报亏损主表与其附表、备案资料及其他资料之间有关数据是否相符。
    3.准确性审核。对纳税人的亏损进行案头审核,包括应税收入是否遗漏, 特别是往来款项是否还存在该确认为收入而没有入帐;主要是成本结转与收入是否匹配,是否有多结转的情况存在;工资及按照工资总额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及职工教育费是否按照计税工资进行调整,固定资产折旧、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公益救济性捐赠有否超过规定标准等。经过审核,发现纳税人申报资料未报送完整的通知纳税人补报资料,发现亏损申报错误的,通知纳税人及时调整,进行重新申报。审核完毕后应在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上对是否亏损和亏损额进行认定。
    二是加强纳税评估和税务检查。对申报亏损的企业,要组织人员进行实质性审核,对明显偏离指标参数或连续两年亏损的纳税人进行重点税评估或纳入税务检查范围。认真分析亏损的原因,纵横比较各项成本费用水平、收入利润水平,对与行业生产、经营规律和利润水平差距较大的企业,以及连续亏损的企业进行重点监督检查,了解亏损的真实原因。发现虚报亏损的,应按有规定及时处理。在处理处罚的同时,应注意责令纳税人进行亏损调整。
    三是完善管理办法。对长亏不倒的企业,要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办法。分析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财务管理等情况,综合考虑纳税人的行业特点、纳税情况、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盈利水平等因素,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分类逐户核定应纳所得税额。
    四是加强对申报弥补亏损的管理。对亏损企业按确认后的亏损额分户建立亏损弥补信息台帐(录入综合征管系统),并实行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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