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旅游行业迅速发展,旅行业带动的相关行业在市场经济中也逐步走向成熟,为推动地方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拿邢台县来说,今年来随着旅游资源的开发,节假日我县各旅游景点爆满,双休日普通市民“自驾游”、“短程游”、“农家一日游”不断升温,旅游业税收收入节节登高,2007年旅游业及其相关产业共入库税款1024.3万元,比十年前的10.5万元增长了102.4倍,相信不久的将来,旅游业将会成为邢台县的支柱产业之一。旅游业的火爆使税收问题也随之而来,旅游业税收收入主要包括旅游景区与旅行社的税收收入,由于相关税收政策较繁杂,税收管征相对较为薄弱,存在很大漏洞,与其行业发展情况存在很大反差,征收困难大,税款流失惨重,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纳税意识薄弱。
目前我局进行税务登记注册的旅行社只有8家,但是根据基层调查发现,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黑旅行社”和旅游旺季的私人临时导游大规模存在。已经注册登记的旅行社带来的地方税收也并不明显,其带动的交通运输业、文化产业、餐饮业等相关产业主动申报、缴纳税款的也很少,甚至刻意逃税、避税。如交通运输业,一些旅行社旺季车辆不够用时临时雇用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车辆,用出租车票、长途客票或其他票据作为原始凭证入账;运输公司在正常运输工作结束之后,在夜间或其它非工作时间加班货运或载人,运输公司就将这些临时安排所得隐匿,私下把现金瓜分。旅游业及其相关产业大部分收入都是拿到手的现金,由于纳税意识淡薄,基本上没有人会想到主动缴税。最终“肥”了个人,亏了国家财政收入。
二、管理混乱,税收漏洞多。
1、营业税方面
一是发票管理混乱。“以票控税”是旅游业税收管理核实的主要手段,但是目前核实发票的真实性十分困难。首先,由于旅游业不是按票面额全额纳税,而是按收入扣除成本的差额纳税,容易出现发票填开混乱的问题,这是最常见的问题;其次,旅行社开出的发票错误多,难核实。具体表现在多开具会议费收入;日期、单位名称和内容空白,同时不保留财务原始凭证、租用场地或者雇佣合同等凭证,或者所载金额与记账凭证不一致,甚至明显与所载业务无关,申报时少缴了营业税,稽查查证的困难也很大;再次,随着境外游的升温,对旅行社在我国境内取得的发票尚可联系当地税务部门进行协查,对旅行社在境外取得的发票进行核实就很困难。即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旅行社从境外取得发票,要求其提供当地注册会计师或公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后方可报销入账,但我国基层税务机关一般和国外相关部门缺乏联系,确认所出具证明的真实性非常困难,缺乏操作性。
2、计税依据严重不符
按照营业税政策,旅行社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旅行社组织旅游团在中国境内旅游的,以收取的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和其他代付费用的余额为应纳税营业额;旅游企业组织旅游者在境内或出境旅游,改由其他旅游单位或个人接团的,以全程旅游费减去该接团单位或个人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而旅游企业普遍多列扣除项目,将营业税扣除项目和营业成本归为一谈,在计算营业税时将本单位发生的费用全部或部分计入这个科目。简单来说就是把所有能扣除的全部扣除,如导游的交通费、电话费、补助费,发放给旅游者的旅游包、帽、纪念品,本单位招待相关单位和个人的业务招待费等全算在内,同时,不包括在合同价款内的机场建设费、保险费等现收现金现付费用也使旅游企业降低了成本费用。结果就是使计税营业额严重“缩水”,最终少缴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3、旅游业从业人员收入严重不实
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自2008年3月1日起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后,导游、司机、中介等相关从业人员账面收入的确没有到达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但其实际收入中占比例最大的是通过拿回扣、多报支出、出黑车、收小费等手段获得的,甚至有些临时性导游根本不用旅行社付给工资,只要让“出团”就可以,所得收入与旅行社瓜分,旅行社账面根本就没有这类导游的工资,临时导游也不会去申报个人所得税;中介方也“取财有道”,有的人专门利用各种社会关系为旅行社拉团,介绍“黑车”,联系宾馆、饭店及景点等,赚取劳务费,甚至很多从业者都是兼职,个人所得较难掌控,主动申报的少之又少,税源严重流失。
除了以上成本核算难核实、现金交易多、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机制不健全等常见问题,还存在旅行社之间采取相互虚开发票冲减计税营业额、财务制度两本帐、推销代理商品等偷税现象。旅游资源是重要的公共资源,对地方经济发展起很大的推动作用。邢台县拥有丰富旅游资源,很多景点如九龙峡、峡谷群、紫金山等被列为省级、市级旅游景点。旅游创造的收入大大增长了我县的GDP.税务部门既要防止“旅游热、税收冷”的局面发生,又要避免“穷追猛打”,引起纳税人抵触情绪,彻底不申报、不缴纳税款、稽查难度加大而效果甚微,甚至断了税源,我们应本着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的目的,积极思考,正确把握旅游资源与地方经济发展的关系。
一、加强发票管理。文章前面已经说过:“以票控税”是旅游业税收管理核实的主要手段,也是目前唯一直接有效手段,所以我们必须在发票管理上大做文章。发票管理的原则,是要体现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作用。一是要注重发票销售环节。抓住发票的“核定、发售”两个环节,坚持发票“核、售分离”原则,即发票审核与发票发售必须分别操作,同时制定相关制度,对发票开具、取得、缴销等各相关的环节进行控制;二是加大监管力度。定期组织人员对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情况进行审核、分析、评价和处理,以确认和评价其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以及用票行为的规范性,从而建立纳税人购领发票的监控和审核机制,将违规使用发票的现象从源头开始管理;三是定期分析。税务部门应为每家旅行社建立发票领售台账,认真审查其发票填开范围及填开内容,掌握其发票填开金额。四是加大处罚力度。加强对企业发票缴销的检查,企业必须严格遵循《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完整填开发票,对所有成本费用支出,一律要求凭取得的合法原始凭证方可作为税前扣除依据。税务管理部门或稽查部门根据台账登记情况核查其发票填开金额和账面收入是否一致,看是否有收入没入账的情况,确保旅行社收入入账真实。同时,对其使用的各种作废发票、违章填开的发票及白条,按规定予以处罚。
二、加强综合治税。税务部门应大力加强与工商、公安、旅游、房管等相关执法部门的配合,借助相关机构的执法力量,强化打击效果,强化社会综合治税。充分利用现有的社会综合治税网络,及时搜集整理各类涉税信息,将潜在的税源转化为实实在在的税收。
三、做好关联纳税人核定管理。针对旅行社或导游个人难以掌握的情况从各个旅游景点、购物点、旅馆、饭店入手,因为他们是旅游行程的必经之路,对这些纳税人,税务部门首先应及时做好相关税收政策宣传,使他们切实履行各类回扣、返回款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稽查部门可以根据关联纳税人营业情况核算出旅游行业收入状况,测算出导游个人所得税平均税收负担率的基础上,确定导游个人所得税征收率,对导游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 同时,税务部门应会同旅游局、旅游公司、旅游购物中心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掌握旅游行业的平均利润状况,测算出平均税收负担率,对企业所得税实行税源监控,对账面长期亏损、达不到平均利润的旅游企业,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实行定率征收。
总之,旅游业税收管理还存在很多值得思考的地方,作为税务工作者,如何把旅游资源变成财政收入,如何最大限度地做到应收尽收,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还值得我们继续探索、发现和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