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缴所得税问题
来源: 郑州市国家税务局     作者:     发文日期:
  问:税务机关说,对企业以前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的检查中发现的少缴所得税问题,都应当定性为偷税并处理。是否有具体政策依据?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所以,贵公司少缴的税款是否属于偷税,应由您的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贵公司的实际情况确定。
·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商品儲备有关税收问题的...2008-09-17
·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计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2008-09-17
·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2008-09-17
·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2008-09-17
· 湖南国税专业化管理所得税2008-09-16
· 企业租赁职工汽车费用可否所得税税前列支2008-09-16
· 山东国税发文称进一步加强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2008-09-16
· 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是怎样规定的2008-09-16
· 湖北省南漳县国税局加强大宗商品销售行业所得税管理2008-09-12
· 装修费用所得税前的扣除问题2008-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