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西省兴国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林某到兴国县国税局办税服务厅补缴了企业所得税21万元、罚款10.5万元和滞纳金6000元。 兴国县国税局前段时间对该房地产公司开展了专项检查。虽然该企业的账簿、凭证等各项资料很齐全,可是检查人员还是发现了一些问题,那就是在账簿、凭证上没有看到反映店铺的租金收入和部分房屋销售收入情况。该企业矢口否认存在隐瞒收入的情况。为查清楚该企业到底有无隐瞒收入,兴国县国税局召开案情分析会,派出稽查人员调查取证。经深入调查,稽查人员取得了该企业租赁合同、租金支出和房屋首付款以及办理银行按揭等凭据的复印件。在证据面前,企业财务总监无奈地拿出了企业的相关资料。经查,企业2006年度期间实现的租金收入5.63万元和12月销售房款58万元,既未在账簿上反映收入,也未在税前作纳税调整,共少申报销售收入63.63万元。兴国县国税局依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其进行了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