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开发有限公司偷税案
来源: 河北邢台地税稽查局     作者: 刘爱平 郭书强     发文日期:
  检查人员于 2007年08月02日 对 2006年01月01日 至 2006年12月31日 履行纳税义务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将检查结果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某土地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10月08日,为独立核算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现有人员10人,主营荒废土地开发为耕地 、土地的管理和复垦,核算形式为独立核算,已设置账簿,账簿记载内容齐全。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印花税征收方式为查帐征收,本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3297665.00元,应纳营业税398929.95元、城建税19946.50元、教育费附加11967.87元、地方教育附加3989.30元、企业所得税265953.30元、印花税4029.30元、车船使用税220.00元,共计应纳税款705036.22元。该单位在规定期间内办理了纳税申报,足额缴纳入库应纳税款705036.22元。

  二、检查发现的问题

  2006年1月01日至2006年12月31日
  经检查核实,该单位存在下列税收违法行为:
  1、8月25日18号记账凭证,使用白条做帐金额3486元(营业费用);
  2、11月7日13号、46号记账凭证,使用白条做帐77999元(营业费用);
  3、12月8日27号记账凭证,使用白条做帐金额20460元(营业费用)。
  以上该单位未按规定取得发票,使用白条做帐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已构成税收违法行为。

  三、处理建议及依据

  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
  1、8月25日18号记账凭证,使用白条做帐金额3486元,该行为属于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处以罚款,罚款金额600元。
  2、11月7日13号、46号记账凭证,使用白条做帐77999元,该行为属于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处以罚款,罚款金额800元。
  3、12月8日27号记账凭证,使用白条做帐金额20460元,该行为属于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处以罚款,罚款金额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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