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是税收征管工作的最后一道防线,稽查队伍是维护税收秩序的重要力量。在构建和谐税务进程中,税务稽查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新形势下,各级税务机关要牢固树立构建和谐稽查的新观念,大力推动构建和谐稽查的进程。 一、加强税务稽查制度化建设,推进规范稽查。一是规范要求。严格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环节分离,并相互衔接、相互配合;达到统一检查安排、统一政策依据、统一执法程序、统一稽查文书、统一工作标准“五统一”;做到税种查全、环节查到、问题查清、政策用准;力求公平、公正、公开执法。二是规范岗责。要按省局稽查局制订下发的《稽查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范本》的要求细化稽查部门岗位职责体系,并融入到稽查管理软件中,使岗位职责、工作规程落实到软件的流程中,为执行《稽查执法责任追究办法》提供真实有效的依据。三是规范程序。要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稽查工作规程,通过精细的、科学的流程管理和监控,依法履行稽查法定权限,落实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和移送等各环节相应的法定程序和手续,确保环环相扣、执法有序。四是规范行为。要把《湖南地税稽查规范管理手册》作为每一名稽查人员的工作蓝本,严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文件。五是规范文书。全省稽查系统要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要求以及省局稽查局制订下发的新文书样本,统一、规范所有文书、资料,凡是能通过稽查管理软件生成的文书资料必须由稽查管理软件打印产生,从纳税人处取得的证据资料,能够录入稽查管理软件的要录入,不能录入的要保存好原始证据资料,整理归档。 二、加强税务稽查系统化建设,推进科学稽查。在尊重权益方面,建立健全检查准入制、稽查约谈制、稽查限时制、查前告知制和查后建议制等;在政务公开方面,不断完善政务公开制、案件公告制等;在规范执法方面,要严格执行计划检查制、重大案件集体审理制、重大案件报告制、案件移送制等;在监督制约方面,大力推行案件督办制、案件复查制、执法回访制等;在责任追究方面,要建立健全首查责任制、责任追究制等。 三、加强税务稽查责任制建设,推进严格稽查。要结合岗责体系、执法责任制和首查责任制,进一步抓好案件查处质量、办案效果、选案准确率、协查回复率、执法水平、管理水平等指标的设计评定,继续坚持“三不”政策和考核稽查质量,即不下达稽查收入任务,不组织对稽查收入的单独考核,不把查补收入的多少作为认定一个单位优劣的主要条件;严格考核稽查质量指标,重点是要求入库率在90%以上,处罚率在10%以上,公告率在10%以上。要确保执法到位,加大处罚力度,对有偷逃税行为的纳税户一律要处罚,对自查补报的可以从轻处罚。对故意阻挠税务执法的,要主动提请公安、司法部门介入和有关部门的配合;对那些难以执行的钉子户,要坚决采取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有力措施;对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严格按照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并报检察机关备案,对该移送而不移送的案件,要依法严厉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过错责任。要充分认识到案件曝光及宣传的影响力及重大意义,在重大案件查处时,有意识地制作保存各类资料,定期邀请有关部门、相关企事业单位和新闻媒体召开税收违法案件新闻发布会。 四、加强税务稽查服务化建设,推进文明稽查。要结合本地实际和当前工作,积极探索,不断创新,不断完善,相互交流,进一步拓展“阳光稽查”的内涵和方式、方法,力争把“阳光稽查”这个品牌做大做强。要充分发挥稽查服务于经济,服务于税收征管的职能作用,满足纳税人的合理需求,妥善处理好服务与管理的关系,寓稽查于服务之中;要坚持稽查工作的人性化管理,将服务窗口前移,帮助企业建章立制;要对纳税人进行积极的引导和教育,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降低稽查成本,避免税企矛盾,优化税企关系。 五、加强税务稽查效能化建设,推进高效稽查。要加快稽查与征管以及国税、工商、公安、银行等部门的电子信息共享步伐,并将相关信息运用到稽查选案和检查实施中,增强选案的准确性、科学性和针对性,提高案件查办的效率。要确保自主开发的稽查管理软件在全省全面上线运行,并不断修改完善,依靠管理软件各模块的功能,规范稽查工作流程。要逐步应用计算机查账软件进行查账,增强办案的科技含量。要认真做好总局开发的《税收违法举报案件管理信息系统》的推广应用工作,充分发挥电子语音、互联网举报管理系统的强大辐射功能,逐步推行网上涉税案件举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