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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放管服”改革 优化税收营商环境

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程序将简化

2021-03-24 | 来源:中国财经报 | 作者:刘颖
时间:2021-03-24   来源:中国财经报
作者:刘颖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就《关于单边预约定价安排适用简易程序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公告》)公开征求意见,旨在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提高跨境经营企业的税收确定性。

  据了解,预约定价安排是税务机关与企业就该企业未来年度相关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如可比的合适调整、对未来事件的关键性假设等)达成的一致安排,相当于税务机关把对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的事后审计转变为事前审计。在转让定价调整中,传统的方法无法或难以适用时,预约定价也是通过协商途径解决调整问题有效方法的补充。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研究员李平表示,企业和税务机关就未来年度与关联企业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预先达成一致,把交易价格和利润区间提前“定下来”,可以减少税务部门对企业开展反避税调整,有效稳定运营成本,获得公平、透明、可预期的税收确定性方案。

  为进一步提升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效率,便利企业获得转让定价税收确定性,助力在中国的持续经营,《公告》将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程序进行了进一步简化。一是由于企业转让定价税收遵从度较高,税务机关对企业关联交易、经营环境和功能风险情况比较了解,《公告》免去了预备会谈的阶段。二是《公告》将一般预约定价安排程序中的谈签意向、分析评估和正式申请3个阶段,合并为1个申请评估阶段。企业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的,税务机关应当在90日内开展分析评估和功能风险访谈,并向企业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如受理企业的申请,即为接受了企业的正式申请;如不受理,则告知企业不予受理的理由。三是《公告》对协商签署阶段提出了具体时间要求。税务机关应当于向企业送达受理申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后6个月内与企业协商完毕;无法达成一致的,则终止简易程序。四是在监控管理阶段,与一般预约定价安排程序基本保持不变。

  该简易程序主要适用于关联交易达到一定规模且遵从度较高的企业。《公告》明确,企业首先要满足在预约定价安排适用期间前3个纳税年度每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在此基础上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申请适用简易程序至少3个月前,向税务机关提供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规定的近3个纳税年度同期资料本地文档(符合主体文档准备条件的,还应提供主体文档);近10个纳税年度内曾执行预约定价安排,且执行结果符合安排要求的;近10个纳税年度内曾受到税务机关特别纳税调查调整且结案的。

  根据《公告》,对于同时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的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暂不适用简易程序。对于终止简易程序或终止执行的,再次申请时不再适用简易程序。

  李平表示,作为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的最新举措,单边预约定价安排协议的快速签署将帮助企业更高效解决国际税收争端,引领新时代税企合作的新模式。特别是目前一些企业深受国际贸易环境和全球疫情等因素影响,未来几年的经营压力较大,谈签的快速完成将助力企业稳定预期、减轻压力、防范风险、促进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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