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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纳税人确定销售额要注意两点

2021-04-06 | 来源:中新经纬 
时间:2021-04-06   来源:中新经纬

  国家税务总局微信号6日发文称,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月销售额标准提高以后,销售额的执行口径没有变化。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发布《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明确,自202141日至202212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为方便纳税人准确理解、精准享受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同步发布《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就有关问题进行解读。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月销售额标准提高以后,销售额的执行口径是否有变化?国家税务总局对此表示,没有变化。纳税人确定销售额有两个要点: 

  一是以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合并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免税标准。但为剔除偶然发生的不动产销售业务的影响,使纳税人更充分享受政策,本公告明确小规模纳税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但在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仍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也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二是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确定其是否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举例说明:按季度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A20214月销售货物10万元,5月提供建筑服务取得收入40万元,同时向其他建筑企业支付分包款12万元,6月销售不动产200万元。则A小规模纳税人2021年第二季度(4-6)差额后合计销售额238万元(=10+40-12+200),超过45万元,但是扣除200万元不动产,差额后的销售额是38万元(=10+40-12),不超过45万元,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同时,纳税人销售不动产200万元应依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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