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媒体报道 >> 正文

“首违不罚”清单来了

2021-04-06 | 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 | 作者:王观
时间:2021-04-06   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
作者:王观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清单列举了适用“首违不罚”共计10项,兼顾资料报送、纳税申报和票证管理等多类型轻微税收违法行为,自202141日起施行。 

  根据《公告》,税务机关对发生清单所列事项,且符合公告规定条件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适用“首违不罚”。对适用“首违不罚”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将以适当方式加强税法宣传和辅导。 

  《公告》明确,适用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二是危害后果轻微,三是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首违不罚”十项清单具体包括: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纳税人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且没有违法所得;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取得发票,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且没有违法所得;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缴销发票且没有违法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扣缴义务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的期限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资料;扣缴义务人未按照《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具税收票证;境内机构或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照《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 

  “企业刚成立就出现违法情况,让我忐忑不安。还好有‘首违不罚’,给了我们改正错误的机会。”山东朗悦服装加工经营部财务人员李欣妍说。前不久,李欣妍由于业务不熟练,没有按规定时间办理纳税申报。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天桥区税务局税务工作人员电话告知小李,已对其做出责令限改、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并向小李普及了相关知识,避免其再次出现类似错误。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财政研究室主任何代欣认为,“首违不罚”是一项非常有益的制度创新。首次纳税违法行为的产生原因很多,不知晓政策细节和疏忽大意是很多中小企业和初次纳税人违法的原因。“首违不罚”有利于提升执法效率,降低遵从成本,促进税收遵从。 

 

 

  

分享到: 0
[大] [中] [小] | [打印] | [关闭]
税务要闻
国际税讯
党媒推荐

关于我们
中国税务杂志社服务热线:010-63584622、010-68286647、010-68210786
电子邮箱:tax@ctax.org.cn | 联系电话:010-63422191 | 传真:86-010-63584617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广安路9号国投财富广场1号楼10层 邮政编码:100055
主办:中国税务杂志社 HTTPS://www.ctax.org.cn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国新网 10120170084 | 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ICP备16063117号-1 | 备案:京公网安备 11010602130045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国新网 10120170084

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ICP备16063117号-1

备案: 京公网安备 110106021300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