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鑫原创】车船税法解读之:车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来源: 中税网瑞鑫工作室     作者: 石济海     发文日期:

    一、计税依据
    车船税以《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车船为征税对象,以征税对象的计量量为计税依据,从量计征。
    车船税的征税对象,既有车辆,又有船舶,而且车船种类繁多,用途各异,计量单位标准又不相同,若要体现合理负担的政策,就必须选择一种或几种基本的、通用的计量单位(标准)实行从量计税。这些基本的、通用的计量单位(标准)就是《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计税标准。
    车船税的计税依据按车船的种类和性能,分别确定为辆、净吨位和载重吨位三种。
    1、载客汽车、摩托车,包括电车,以“每辆”为计税依据。
    2、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包括半挂牵引车、挂车,以“按自重每吨” 为计税依据。
    自重,是指机动车的整备质量。整备质量。对于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专项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需要填写整备质量,以计算应纳税额。整备质量应按照机动车登记证书或行驶证书所载相应项目的内容反映。无法提供车辆整备质量信息的,整备质量按照总质量与核定载质量的差额计算。
    3、客货两用汽车按照载货汽车的计税单位和税额标准计征车船税。
    4、船舶,以“按净吨位每吨” 为计税依据。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按船舶税额的50%计算。
    所谓净吨位,是指额定(或称预定)装运货物的船舶所占用的空间容积。机动船的净吨位,一般是额定装运货物和载运旅客的船舱所占有的空间容积,即船舶各个部位的总容积,扣除按税法规定的非营业用所占容积,包括包括驾驶室、轮机间、业务办公室、船员生活用房等容积后的容积。
    5、载客汽车,划分为大型客车、中型客车、小型客车和微型客车4个子税目。其中,大型客车是指核定载客人数大于或者等于20人的载客汽车;中型客车是指核定载客人数大于9人且小于20人的载客汽车;小型客车是指核定载客人数小于或者等于9人的载客汽车;微型客车是指发动机气缸总排气量小于或者等于1升的载客汽车。载客汽车各子税目的每年税额幅度为:(一)大型客车,480元至660元;(二)中型客车,420元至660元;(三)小型客车,360元至660元;(四)微型客车,60元至480元。
    6、核定载客人数、自重、净吨位、马力等计税标准,以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相应项目所载数额为准。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到车船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上述计税标准以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相应项目所载数额为准;不能提供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车船自身状况并参照同类车船核定。
    7、车辆自重尾数在0.5吨以下(含0.5吨)的,按照0.5吨计算;超过0.5吨的,按照1吨计算。船舶净吨位尾数在0.5吨以下(含0.5吨)的不予计算,超过0.5吨的按照1吨计算。1吨以下的小型车船,一律按照1吨计算。
    8、船舶,具体适用税额为:(一)净吨位小于或者等于200吨的,每吨3元;(二)净吨位201吨至2000吨的,每吨4元;(三)净吨位2001吨至10000吨的,每吨5元;(四)净吨位10001吨及其以上的,每吨6元。
    拖船,是指专门用于拖(推)动运输船舶的专业作业船舶。
    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2马力折合净吨位1吨计算征收车船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条例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第十四条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证明,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一)当年应缴。当年应缴纳车船税的金额应按照车辆类型、计税单位和当地计税标准计算当年应缴税款,公式为:
    1、对于新车,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应纳税月份数/12
    其中,应纳税月份数为购买“交强险”日期的当月起至该年度终了的月份数。
    2、对于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一年而购买短期“交强险”的车辆,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应纳税月份数/12
    其中,应纳税月份数为“交强险”有效期的月份数。
    3、其他车辆,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
    (二)往年补缴。自2008年7月1日起,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车船税时,应根据纳税人提供的上年度交强险保单或车船税完税凭证,查验纳税人上一次的完税情况。以前年度未缴车船税而补缴的金额应根据前次缴税年度,按照车辆类型、计税单位和当地计税标准计算,公式为:往年补缴=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本次缴税年度-前次缴税年度-1)
    (三)滞纳金。应根据前次缴税年度分年度计算。从前次“交强险”有效期截止日期的次日起,每延迟1天,加收应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四)合计。等于“当年应缴”、“往年补缴”与“滞纳金”的合计数。
    (五)完税凭证号(减免税证明号)。对于已向税务机关完税的机动车或税务机关已批准减免税的机动车,要根据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凭证或减免税证明,录入上述凭证的号码。长度7-8位。
    (六)开具税务机关。指开具完税凭证号或减免税证明号的税务机关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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