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鑫原创】车船税法解读之:车船税税收优惠
来源: 中税网瑞鑫工作室     作者: 石济海     发文日期:

    《车船税暂行条例》对车船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作了明确规定,同时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给予定期减税、免税。
    一、条例列举的免税车船
    1、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的车辆,以及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车辆;非机动船是指自身没有动力装置,依靠外力驱动的船舶;非机动驳船是指在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驳船的非机动船。
    2、拖拉机;拖拉机,是指在农业(农业机械)部门登记为拖拉机的车辆。
    3、捕捞、养殖渔船;捕捞、养殖渔船,是指在渔业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的渔业船舶。不包括在渔业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以外类型的渔业船舶。
    4、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是指按照规定在军队、武警车船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军用牌照、武警牌照的车船。
    5、警用车船;警用车船,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取警用牌照的车辆和执行警务的专用船舶。
    6、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7、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我国有关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
    二、由地方政府确定的免税车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给予定期减税、免税。
    三、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在办理条例第三条第(七)项规定的免税事项时,应当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出具本机构或个人身份的证明文件和车船所有权证明文件,并申明免税的依据和理由。
    四、按照条例第三条第(七)项、条例第四条规定减免车船税的车辆,纳税人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本年度车船税的减免税证明。不能提供减免税证明的,应当在购买保险时按照当地的车船税税额标准计算缴纳车船税。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条例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车船税暂行条例》对车船税的减免项目进行了调整。考虑到公平税负、拓宽税基的原则要求,《车船税暂行条例》一方面取消了对经营性车船(如港作车船、工程船)、由财政负担经费的单位(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自用车船免税的规定,取消了确有困难的纳税人由省级政府予以定期减免税的规定;另一方面,为了保护环境,照顾低收入群体,落实中央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精神,将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拖拉机和捕捞、养殖渔船列入免税范围,并授权省级政府可以对城乡公共交通车船给予定期减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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