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鑫原创】车船税法解读之:车船税的征收管理
来源: 中税网瑞鑫工作室     作者: 石济海     发文日期: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到车船管理部门办理应税车船登记手续的,以车船购置发票所载开具时间的当月作为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对未办理车船登记手续且无法提供车船购置发票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纳税期限
    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车船税法之所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主要考虑:一是各地情况不同,授权地方自行确定,有利于税收征管;二是纳税人拥有并且使用的车船种类不一,数量各异,其应纳税额多少也相差较大。所以,对那些使用车船数量多、应纳税额大、一次性缴纳有困难的纳税人,应允许其按季度或者按半年缴纳;而对那些非机动车船,纳税人面广人多,应纳税额小,纳税人愿意一次性缴纳的,应允许其一次缴清全年税款。
    三、征收管理
    1、车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2、车船税的纳税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车船,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
    3、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同时缴纳车船税。机动车的车船税具有涉及面广、税源流动性强的特点,且纳税人多为个人,征管难度较大。另外,纳税人直接到税务机关缴纳税款又存在道路不熟悉、停车困难、排队时间长等种种不便。2006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在我国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因此,由保险机构在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时代收代缴机动车的车船税,可以方便纳税人缴纳车船税,提高税源控管水平,节约征纳双方的成本。
    4、 纳税人应当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和扣缴义务人提供车船的相关信息。拒绝提供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5、 已完税或者按照条例第三条第(七)项、条例第四条规定减免车船税的车辆,纳税人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本年度车船税的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不能提供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的,应当在购买保险时按照当地的车船税税额标准计算缴纳车船税。
    6、纳税人对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税款有异议的,可以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
    7、纳税人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缴纳车船税的,不再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8、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时,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单上注明已收税款的信息,作为纳税人完税的证明。除另有规定外,扣缴义务人不再给纳税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纳税人如有需要,可以持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保险单,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开具完税凭证。
    9、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解缴代收代缴的税款,并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具体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手续费。
    10、各级车船管理部门应当在提供车船管理信息等方面,协助地方税务机关加强对车船税的征收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车船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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