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与旧法相比,《实施条例》统一了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政策,并且将两费合并在一起扣除。 据介绍,老税法对内资企业实行的是根据不同行业采用不同的比例限制扣除的政策,对外资企业则没有限制。比如:老税法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而对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业的企业的扣除比例是8%;制药企业是25%;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可据实全额扣除。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 关负责人表示,《实施条例》实行统一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使不同企业之间的竞争环境更加公平,在税收征管中也更加容易操作。同时,条例增加了“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的条款,以便以后根据不同行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实际发生情况,根据新税法的授权在部门规章中作出具体的扣除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