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鑫原创]企业与个人向四川地震灾区捐赠可税前扣除
来源: 瑞鑫工作室     作者: 刘厚兵     发文日期:
    “我们公司近日向四川地震灾区捐款,一部分是公司捐的,一部分是公司职工自发性捐的。请问对于上述捐款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如何税前扣除?”这是近期笔者在对纳税人日常管理服务中所遇到最多的咨询。我国四川省汶川地区发生了严重的地震灾害后,广大纳税人积极踊跃向灾区捐赠。为了进一步鼓励纳税人的捐赠行为,支持抗震救灾,笔者就企业和个人向地震灾区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进行整理,并提示,符合规定的捐赠可以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对于企业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也明确,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这里所说的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例如:某公司2008年终企业年度会计利润为2000万元,则该公司2008年的捐赠扣除限额为2000×12%=240万元。如果该公司通过社会团体捐今年给地震灾区的钱物共计200万元,那么这200万元就不需要纳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缴税;如果捐赠的钱物共计250万元,那么多出的10万元则需要缴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如果该公司捐赠额300万元,2008年实现企业年度会计利润3000万元,税前应扣除额为360万元(3000×12%),所以捐赠的300万元可以全部在所得税前扣除。
    但要注意的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条例第五十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一)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四)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六)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八)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九)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需要提醒的是,单位和个人如果不是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有关部门,而是直接向受灾对象的捐赠,是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的。因此,捐赠时一定要通过上述特定的途径捐赠才能按规定扣除。
    还有,我国税法明确只有向特定范围的公益性捐赠才能进行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所以对四川汶川等地震灾区的捐赠属于第一项规定的范围。
    对于个人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同时对扣除范围作了限定,“税法第六条第二款所说的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即个人将其所得用于捐赠支出,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进行扣除,从而抵免部分税款。
    而且,我国税法规定,纳税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以及纳税人通过中华慈善总会(当地慈善协会)、宋庆龄基金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和其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准予全额扣除等机构向四川汶川地震灾区捐赠,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例如:某演员2008年5月份参加演出取得劳务报酬收入10000元,该演员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1600元(10000×(1-20%)×20%),取得收入后通过民政部门向四川地震灾区捐款5000元,在这种情况下,该演员的捐赠部分,可以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的30%。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0×(1-20%)=8000元,捐赠允许扣除部分为8000×30%=2400元,该演员在捐赠后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8000-2400)×20%=1120元。因此,按照税法规定,该演员捐赠后少缴纳个人所得税480(1600-1120)元。而如果该演员取得收入后将上述5000元捐款通过中华慈善总会捐向四川地震灾区的,在这种情况下,该演员的捐赠部分,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则该演员在通过中华慈善总会捐赠后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10000×(1-20%)-5000] ×20%=600元。
    另外,我国税法规定,纳税人的捐赠支出,在计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须具备一定条件才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号)第五条规定: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在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时,应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由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接受捐赠或转赠单位的财务专用印章;对个人索取捐赠票据,应予以开据。财税[2007]6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在进行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申报时,须附送以下资料:(一)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证明材料;(二)由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出具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票据;(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也就是说,尽管向四川地震灾区的捐款可以税前扣除,但它有一个很重要的前提,就是公益性捐赠一定要取得符合规定的凭证,即要取得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接受捐赠或转赠单位的财务专用印章。同时注意:捐赠时,一要通过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实施,企业或个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扣除;二是捐赠所通过的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必须是在中国境内。
    最后提醒大家,虽然纳税人向上述单位捐赠时,以取得相应的捐赠专用票据作为抵扣企业、个人所得税的凭证。但由于此次灾情严重、紧急,纳税人以银行转账、电汇或通过邮局汇款等方式向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进行捐赠,一般未能及时取得正式捐赠票据。为此有不少税务机关明确可以暂按汇款凭据作为当期计税时的抵扣依据,事后以取得接受捐赠的单位开据的正式捐赠票据作为正式税款抵扣依据。对于单位统一将个人的捐赠款汇总捐赠的,代扣代缴单位在取得统一的捐赠票据后,将与其相对应的个人捐款的明细单附后,以此作为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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