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我国政府将于2007年启动加入WTO 《政府采购协议》谈判,作为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公共财政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是必然趋势。国税系统政府采购是我国政府采购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提高国税系统资金使用效益和降低税收成本的有效措施和重要手段。随着《政府采购法》的颁布实施,政府采购已成为法定行为,是一项执法工作,不是可做可不做,而是如何做、如何强化的问题。国税系统政府采购是税收工作的重要内容,这项工作做得好不好,对税收工作全局有着重要影响,因此必须将政府采购摆到应有的位置,列入议事日程,与其他税收工作一起研究、一起部署,把政府采购工作融入到税收工作全局中去思考、去谋划,为税收事业的和谐发展提供有力保障。做好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工作,应把握和处理好四个关系。 一是依法和创新的关系。既要坚持政府采购工作的法治观,又要在具体工作方法上不断去丰富、去发展。依法采购是国税系统贯彻《政府采购法》,搞好系统政府集中采购工作的基本原则,不论制定政策还是实施采购,都要依法、依程序办事,凡是与法律、与规定程序不相符的做法,都必须纠正,这是一个基本的前提和要求。创新是发展的不竭动力,工作中还要注意克服脱离实际、墨守成规、因循守旧和止步不前的倾向,要以创新的、与时俱进的精神开展工作,紧密结合系统的发展需要,结合税收工作实际,在国家统一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框架之内,积极研究探索适合国税系统特点的政府采购工作方法和管理模式,努力做到认识上有新提高,思路上有新拓展,工作上有新举措,使政府采购工作更好地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 二是规范和效率的关系。既要严格政府采购工作的程序和行为,又要在提高行政效能上下功夫、见真招。规范往往会以牺牲一定的效率为代价,它们是现实工作中的一对矛盾。看到矛盾对立性的同时,更要看到矛盾的统一性,规范和效率不是非此即彼绝对对立的关系,处理好了可以相互促进,相互统一。在严格程序、规范操作中寻求和探索规律性的东西,形成规范有序、运转流畅的工作机制,自然有助于效率的提高;高效优质,为广大采购人所接受,又可以进一步促进采购程序的规范。要通过创新组织形式、采购方法、手段,采取适合本部门、本系统特点和需求的有效措施,如协议供货、跟标采购等规模、效率、效益一举三得的采购实现形式,有效提高行政效能,紧扣规范,提高效率,实现二者的均衡发展。 三是协作和制约的关系。既要讲究工作中的协调配合,又要在监督制约上抓落实、见成效。政府采购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多部门、多环节,必须明确职责分工,优化业务流程,完善岗责体系,加强协调配合。要具有高度的协作精神,正确处理局部和整体的关系,形成有分工讲协作的良好工作局面。协作的同时要讲制约,建立行之有效的制约机制,将监督体现在政府采购工作的各个环节,既要加强项目操作不同岗位、不同环节的制约,又要注重项目使用、技术、资金、采购和监察等部门之间的工作职责制约,上级税务机关还要加强对下级税务机关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检查,增大权力运作的公开度和透明度。 四是管理和服务的关系。既要履行好管理指导职责,又要在为基层服务上出实招、办实事。总局和省局负有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工作监督管理职责,要依法对本部门和所属系统的政府采购工作加强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科学指导基层工作,坚决、及时纠正基层在政府采购工作中出现的偏差。同时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工作是为税收中心和基层服务的,基层是政府采购的直接使用和受益者,各级采购人、基层是否满意,是衡量集中采购工作成效如何的重要标准。要寓管理于服务,深入调查研究,把握基层脉搏,倾听基层呼声,搞清基层需要什么、适用什么、希望什么,梳理总结经验,分析差距不足,有针对性、有适用性地开展工作,解决实际问题,把集中采购的成果真正落实到基层,把政府采购工作的成效体现到推动和服务基层建设上来,在更高层次上实现管理与服务的统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