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义务人,即纳税主体,是指税法上规定的直接对国家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简称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指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单位,是指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条例第二条所称个人,包括个体经营者。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四个特点: 第一,不论法人与自然人。即不论是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还是个人,只要有偿转让房地产,都是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 第二,不论经济性质。即不论是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私营企业、个体经营者,还是联营企业、合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等,只要有偿转让房地产,都是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 第三,不论内资与外资企业、中国公民与外籍个人。根据《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10号)的规定,土地增值税适用于涉外企业和个人。因此,不论是内资企业还是外商投资企业、外国驻华机构,也不论是中国公民、港澳台同胞、海外华侨,还是外国公民,只要有偿转让房地产,都是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 第四,不论部门。即不论是工业、商业、学校、医院、机关等,只要有偿转让房地产,都是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 由此看来,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的范围十分广泛。只要是产生了应纳税行为,不论其行为主体是法人还是自然人,是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还是个体经营者,是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是中国公民还是外籍公民,是企业、事业单位还是社会团体,都是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对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首先应当确定该单位或个人是否具备成为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人的条件,即其是否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例如,某些从事服务性行业的单位或个人本身并不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及相应的房产,只是在租赁的场所进行经营活动,显然不可能成为纳税义务人。其次,确定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及相应房产的单位和个人是否确实转让了其拥有的房地产并取得收入。这是确定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人的关键一环。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一方面要积极与房产管理部门及土地管理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了解房地产拥有人的变化;另一方面应当重点掌握企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明细账,了解其拥有的房产与土地使用权是否发生了增减变化,并进一步确定这些发生房地产增减变化的企事业单位是否属于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对于不设账簿记录或记录不完整的单位和个人,还应当深入实际进行调查,了解其是否发生了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以防漏列纳税义务人。另外,税务机关还可以结合其他税种的征管情况,了解和掌握纳税义务人。例如企事业单位缴纳的房产税与土地使用税数量的突然变化,由于企业销售不动产使得应交营业税增加等现象,都与缴纳土地增值税有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