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宁波市大榭岛土地成片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免税期限的通知
文号: 财税[2004]192号     颁布时间:     执行时间:
     2004年12月22日 财税[2004]192号
  
宁波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
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的通知》(财法字[1995]7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
决定,对宁波市大榭岛土地成片开发项目,在2008年12月31日前首次转让的
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