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月”馆藏》第三季第五集:建国初期的酿酒许可证

2025-01-07    来源:中国税务杂志社


  1949年10月1日,天安门城楼上,这句向世界发出的庄严宣告,响彻寰宇,中华民族以崭新的姿态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
  新中国成立初期,百废待兴,集中力量快速恢复国民经济成了“国之要事”。
  1950年1月30日,政务院发布《关于统一全国税政的决定》,规定,全国统一征收14种税,包括货物税、工商业税、关税等。
  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各行各业快速发展,酿酒行业也不例外。
  这张票据,是1952年8月,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政府税务局,开具给当地一家酿酒企业的许可证存根,记录了酿缸数量、酿酒原料等详细情况。伴随着各项政策的实施,企业发展蒸蒸日上。
  1952年底,随着国民经济的恢复,社会主义经济迅速发展,来自国营、公私合营和合作社等共有经济成分的税收比重,由1950年的25.8%上升到1952年的45.5%。

作者: 责任编辑:李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