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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现代税制 促进共同富裕

2021-09-09 | 来源:中国税务报 | 作者:蒋震
时间:2021-09-09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蒋震
  完善现代税收制度,发挥税收作用,积极引导广大人民群众朝着共同富裕目标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深刻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准确把握新发展阶段,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内完善现代税收制度的核心导向之一。要充分运用好税收手段,积极引导广大人民群众朝着共同富裕目标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增进全体人民福祉,让发展成果惠及全体人民。
  完善现代税收制度,助力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劳动创造世界!从人类社会的发展历程来看,任何时代取得的经济社会发展成就,必须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促进共同富裕亦如是。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后,短短数十年间,我国取得了巨大的发展成就,人民福祉水平稳步提升,创造了世界发展史的奇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20年,我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达到72000元,按年平均汇率折算达10438美元,稳居中等偏上收入国家行列。
  在已经取得的成绩基础上,不断发展、“做大蛋糕”,依赖于全面深化改革。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是全体人民走向共同富裕之路的体制保障。共同富裕之路是高质量发展之路,是充分激发市场活力之路。要提升包容性发展能力,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让不同群体各尽其才、各显其能,充分融入全国统一市场体系,参与市场分工体系,全面提升社会价值创造能力。
  因此,完善现代税收制度应以构建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国内统一市场为导向,激励各级地方政府不断拓宽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市场竞争、运用市场手段、依靠市场致富的渠道和方式,推动国内市场分工趋于细化、专业化,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让各类生产要素在国内统一市场内自由流动、迸发活力。当前税制改革要针对要素流动、分工体系不畅的症结,确保区域税收分配与产业链分工之间相互适应、彼此衔接,从根本上消除地方保护主义动机,实现精准施策、源头治理。不断完善以扩大消费和增加就业为激励导向的税制体系,进一步激励各级政府改善区域营商环境、维护统一市场、激发市场活力。着力优化税制结构,在确保宏观税负总体稳定前提下,巩固前期大规模减税降费政策成果,增加直接税比重,降低间接税比重,增加间接税中的最终消费环节课税比重,降低中间产品课税比重。
  完善现代税收制度,充分发挥税收筹集收入功能
  税收制度是人类社会制度的核心组成部分。古往今来,无论制度如何变化,筹集收入始终是税收的首要和基础性功能,只有确保这项功能充分实现,才能为其他功能的发挥提供更好的条件。要看到,在共同富裕目标实现过程中,面临多方面的支出压力。激发活力和社会公平之间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做好基本民生"托底"保障,才能让广大人民群众没有任何后顾之忧地参与市场竞争。而且,对于无劳动能力或者不完全劳动能力的社会弱势群体,要想方设法地保障其基本生存和发展权利。这些都需要通过完善现代税收制度来提供支持。在经历前期大规模减税降费后,确保宏观税负总体稳定,更好地发挥现代税收制度在筹集收入方面的作用,为实现共同富裕目标发挥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显然是必然选择。税收筹集收入功能的发挥取决于不同时代主体税源特征。在传统农业社会,农业生产及其土地、劳动要素是主体税源。到了工业社会时期,社会分工和专业化生产带来的要素和产品大规模流转,以及市场主体的所得、财产,成为筹集收入的主体税源。随着数字技术等领域的快速进步,人类社会正处于从工业社会向数字社会转型升级的重要节点,数据正在成为新的生产要素,成为凝聚人类劳动价值的新领域,在社会价值创造中发挥着更大的作用,市场资源配置的形态和空间在发生变化,从有形物理空间扩展到无形网络空间,数据分工、流转成为新的要素分工和产品流转形态。这种情况下,有必要深入思考、辨明税收制度体系创新的方向和趋势,数据要素流转能否成为新的主体税源值得期待,税制改革实践需大胆创新、担当作为。
  完善现代税收制度,更好地发挥税收调控功能
  实现共同富裕目标离不开社会活力的充分发挥,现代税收制度的作用是多元而丰富的,如何更好地发挥税收在社会经济发展各领域的调控功能,确保社会合理、公平、有序地适度流动,从根本上防止社会结构固化,构建实现共同富裕的内生动力体系,是需要全面、系统思考的重要内容。
  着力强化现代税收制度在调控收入、财富分配差距方面的作用。一是扩大直接税征收范围、提高直接税比重,增强直接税在收入、财富分配领域的全局调控能力。二是充分激发人民群众劳动奋斗的活力,利用税收杠杆调节"不劳而获"行为。"幸福都是奋斗出来的",劳动是人民群众用以满足美好生活需要的奋斗手段,如何将激发劳动活力融入税制设计的基本框架,是需要深入考量的重要内容。在保护人民群众必要的财产性收入前提下,更好地用税收杠杆调节财产性收入差距。三是更好地利用税收调控,保持一定水平的职业流动性,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就业机会公平。从历史来看,任何时代转换都不可避免地对产业结构、就业结构带来显著冲击,从工业经济向数字经济转型升级过程中,同样存在这个问题。当前,人工智能、机器人等正在替代部分技能岗位,税收政策要顺应经济社会发展趋势,有效支撑时代变化下的职业结构转换,确保一定水平的职业流动性,支持新兴服务业产生大量新增就业,改善供给质量、发掘内需潜力,让社会运行更加有韧性、富于弹性。在这方面,全社会应加大对与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相关的职业教育的投入,税收优惠政策也应向这一领域倾斜。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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