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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俏彬:强化税收的调节功能

2022-02-21 | 来源:学习时报 
时间:2022-02-21   来源:学习时报
  我国历来反对贫富两极分化。共同富裕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不是少数人的富裕,也不是整齐划一的平均主义。改革开放后,我国允许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广大人民群众的收入水平不断提高。与此同时,我国高收入群体开始出现,在促进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与其他收入群体之间差距逐步扩大。纵观世界各国,大多通过税收制度加强对高收入的规范,努力将收入分配差距保持在合理区间。今后一个时期,应以强化税收的调节功能为取向,进一步完善税收制度,充分发挥好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
  加快完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当前,我国已基本上形成了分类加综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在此基础上,需适应我国新经济、新业态下居民收入形式多元化以及人口老龄化的趋势,加快完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继续扩大纳入综合征税的所得范围,继工资薪金收入、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之后,将其他符合条件的收入纳入综合所得的范畴。适当增加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将近年来社会关心的婴幼儿照护费用、养老保险支出等纳入扣除范围。加强对重点领域、重点人群的税收管理。对近年来高净值人群集中的家族财产依托、海外信托、资本利得、演艺等,加快完善制度,填补这些领域的税收空白。积极探求数字经济新业态从业人员的税收管理工作,将网络主播、直播、打赏收入等新的高收入形式纳入税收征管范围。同时,做好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之间的制度协调,适当平滑两者之间的税率“落差”。
  积极稳妥推进房地产税试点改革。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居民财富数量增长很快,已成为收入分配领域的新重点。目前,我国居民财富占比绝大多数以上的是房产,而在我国现行税制中,虽然与房地产有关的税种不少,但一直缺少居民住房持有环节的税收,这已成为我国税收制度建设中的一个老大难问题。可以合并税种为主要方向,按照立法先行、充分授权、分步推进的原则,选择一些房价上涨速度快、调控难度大的城市,适时推进房地产税改革试点,以总结经验,逐步创造房地产税全面推开的相关条件。
  研究扩大消费税征收范围。消费税是对特定消费品征收的一种税,目的是“寓禁于征”、合理引导消费。目前,我国消费税征收对象共10余类,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对健康有影响的劣质消费品,如烟酒等;二是有环境污染效应的产品,如汽油、小汽车、鞭炮等;三是高档消费品,如化妆品、珠宝首饰等,总体而言是以有形的商品为主。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居民消费结构的变化,应研究扩大消费税征收范围,加大消费环节税收调节力度。一是将近年来出现的一些新型高档消费品,如私人飞机、游艇等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二是提高部分高档消费品的税率,如白酒、高档香烟、大排量的燃油汽车等。三是将部分高档服务消费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如高尔夫、狩猎、跑马、赛马等。
  进一步完善慈善公益的税收优惠政策。慈善公益组织是社会组织中具有公共利益导向的特殊群体,各国均对其实行税收优惠,以引导高收入者合理使用财富,发挥好第三次分配的作用。相关税收优惠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慈善公益组织本身的税收减免,如对于取得的与宗旨相关的收入予以所得税免除,对其用于从事公益性活动的固定资产,如房屋等给予免税等。考虑到我国税收环境的实际情况,慈善公益组织所从事的与其宗旨无关的收入则应分别计账、依法纳税。二是对向这些经过税法认定的慈善公益组织捐款的企业和个人,可在一定范围内免除所得税。应进一步完善我国慈善公益的税收优惠政策,适当放宽慈善公益组织设立的条件,扩大可享受税收优惠的慈善公益组织的范围,打通慈善公益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的渠道。
  加大对垄断行业和国有企业的收入分配管理。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管理企业,在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主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占据支配地位。与此同时,央企主要分布于国计民生的重要领域和产业链的上游,有较强的市场支配地位,相关从业人员的收入水平较高。为此,需进一步打破行政性垄断,实现政事分开、政资分开和政企分开。对于有自然垄断特征的行业,也可在能够竞争的环节引入竞争,尽量扩大市场定价范围。进一步加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提高垄断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缴比例,处理好国家与企业的收入分配关系。对垄断行业实行企业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双重调控政策,建立与全社会平均工资水平联动的机制,逐步缩小行业工资收入差距。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金融机构经营管理人员特别是高层管理人员的收入,建立根据经营管理绩效、风险和责任确定薪酬的制度,完善监管办法,并对职务消费作出严格规定。对非国有金融企业和上市公司高管薪酬,也可通过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增强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和股东大会在抑制畸高薪酬方面的作用。
  坚决取缔非法收入。围绕国企改制、土地出让、矿产开发、工程建设等重点领域,强化监督管理,堵住获取非法收入的漏洞。坚决遏制权钱交易,坚决打击内幕交易、操纵股市、财务造假、偷税漏税等获取非法收入的行为。严厉查处权钱交易、行贿受贿行为。加强反洗钱工作和资本外逃监控。大力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从源头上消除腐败行为滋生的土壤。
  (作者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宏观经济研究部副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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