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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党百年历程中治税观的演进脉络

2021-06-16 | 来源:中国税务报 | 作者:李万甫
时间:2021-06-16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李万甫
  建党百年来,党领导下的税收事业阔步远航、行稳致远,助力社会经济转型发展成效明显。党的治税观与时俱进、创新引领,持续绘就税收改革发展新蓝图。党在不同历史时期的治国方略,都深刻影响着治税观演进的逻辑脉络和发展轨迹。
  税收保障观(1921年~1953年)
  中国共产党从成立起就肩负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使命。党领导下的革命根据地,逐步推进税收工作,筹集革命战争军费。新中国建立之初,税收依然发挥着重要的,筹措应对战争和全国解放及新政权运转的财力保障作用。
  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成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规定“取消一切反革命统治时代的苛捐杂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暂行税则》规定,统一征收商业税、农业税、工业税三个税种,为红色政权的运行提供财力保障。
  陕甘宁边区政府制定实施了一系列税收规定、征管规章和组织架构。1941年发布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规定,“实行合理的税收制度,……使大多数人民均能负担抗日经费”。税收为保障边区政府运转和筹措抗日战争经费发挥了重要作用。
  解放战争时期,税收依然担负提供战争经费保障的职责。华北解放区、东北解放区相继推行了各自统一的农业税制。随着解放战争节节胜利,税收工作重心逐步由农村转向城市。1949年8月,华北税务总局草拟了新中国成立后税制、征收及机构设置方案,奠定了新中国税收制度和税务体制的基本架构。
  新中国成立后,税收发展开启了新篇章。党提出“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财经总方针。1949年9月29日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提出,“国家的税收政策,应以保障革命战争的供给、照顾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及国家建设的需要为原则,简化税制,实行合理负担”。随后,《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关于统一全国税政的决定》《全国各级税务机关暂行组织规程》发布,基本统一了税政,建立健全了税制体系和征管组织制度,奠定了税收事业发展的根基。抗美援朝战争爆发后,税收为战争经费提供了强有力地支撑。
  税收工具观(1953年~1978年)
  这一历史时期包括过渡时期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党制定了过渡时期总路线,全面开启第一个五年计划的建设阶段,奠定了强大的国家经济基础和工业化基础。社会主义建设在探索中曲折发展,经济发展受到“文革”影响而停滞不前。
  1953年党召开的全国财经工作会议上,提出了过渡时期的税收工作任务:一方面要更多地积累资金以支持国家重点建设;另一方面要调节各阶级的收入,以巩固工农联盟,并使税制成为保护和发展社会主义及半社会主义,有步骤、有条件、有区别地利用、限制和改造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工具。按照“农业稳定负担,合作经济减税优待,工商业公私区别对待,繁简不同”的方针,税收发挥了助力新民主主义经济形态向社会主义经济形态转变的作用。
  1958年改革工商税制。从简化税制入手推进税制改革,推行工商统一税。试行“税利合一”。此时的观点认为,既然税收和利润都是国营企业创造的积累,现行税制又与国营经济发展状况不完全适应,不如用利润代替税收,也可以保障财政收入和加强经济核算,从而形成了税收作为一种核算工具的思想。
  1973年的税制改革。“文革”期间,中国发展进入了极其特殊的历史阶段,税制建设也遭受了严重破坏,税收制度成为“繁琐哲学”的代表,“非税论”思潮逐步占据上风。在推行综合税、行业税试点的基础上,1973年试行工商税。国营企业缴纳工商税,集体企业缴纳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农村人民公社只缴纳农业税,个人基本无税可缴。
  税收收入观(1978年~1992年)
  改革开放时期,党的工作重心转移,确立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和改革开放总方针,开启计划经济转轨发展之路。
  涉外税制构建。20世纪80年代初期制定的三部涉外税法,体现了“税负从轻、优惠从宽、手续从简”原则。税收作为弥补外资投资环境不足的重要因素,让渡部分国家税收利益,增强外资企业和个人投资收益,极大吸引了外来资本来华投资。
  “以税代利”改革。利润上缴机制存在不足,经党中央同意,“利改税”方案自1984年10月全面推开。“利改税”及工商税制改革,形成了流转税和所得税双主体的税制结构格局,奠定了税收在国家财力保障中的核心地位,税收自此成为国家财力的最主要保障形式,财政收入的渠道发生了重大转换。税收功能更多体现为取代利润上缴而组织收入的一种手段,并使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愈加稳定规范。此后“税收万能论”倾向出现,改革进程中暴露出的诸多问题,都曾寄希望利用税收手段进行调节。推行企业承包制和财政大包干体制,税收功能有被弱化之势。
  税收经济观(1992年~2000年)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这段时期,从政府宏观调控层面拉开了市场化改革的大幕。财税调控改革是核心,也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关键环节。其间关于税收中性与非中性调节的讨论,一度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普遍关注的热点。
  1994年工商税制改革与分税制。此轮改革是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最具实质意义和重大价值的改革。国家通过财税杠杆发挥对市场的有效调节,以提高“两个比重”作为改革的直接目标,建立统一、公平、有效的市场机制。内资企业所得税、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相继统一,个人所得税的内外统一,税收征管法的创设,分税制改革的试点推行,都为强化税收宏观调控功能的发挥奠定了基础。
  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双主体税制结构模式基本确立。税制的统一性得以强化,税制与市场化改革的匹配性日益增强,税收为中国经济转型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制度根基和体制基础。税制逐步健全完善,征管保障能力增强,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充分调动起来,国家财力保障能力极大改善,构建了以国家宏观调控为导向、市场资源配置基础性作用有效发挥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税制建设与分税制改革成为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发展的强大动力。
  税收法治观(2000年~2012年)
  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法治国家建设序幕拉开,行政法制建设进程加快,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法律制度加快与国际惯例接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逐步形成。
  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的灵魂,依法行政是税收工作的基本准则。全国依法治税工作会议提出“内外并举,重在治内,以内促外”的治税原则,形成以约束税收执法权为核心的治税模式。税务部门相继制发有关税收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重大案件审理、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等一系列文件,税收执法依据建设全面深化。
  2001年税收征管法的修订实施,全面规范了税务行政程序。适应加入WTO需要,全面清理规范税收执法依据政策文件,强调公开、平等法治理念,注重提升立法质量,强化依法立法、民主立法、科学立法,为税收法治建设奠定规范化的制度基础。2006年取消农业税、2008年建立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2009年增值税暂行条例等修订、2010年车船税立法等,税收法制建设稳步推进。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治税方针。税务部门树立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理念,推行柔性执法,健全纳税服务制度,确立执法与服务是税收征管的两大核心业务,拓宽并强化了税收征管职责,执法规范化水平有了较大提高,税收法治化水平有了很大提升。
  税收治理观(2012年至今)
  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成为改革发展的总目标。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形成和发展,为深化改革的伟大实践提供了思想理论支撑,丰富了新时代治国理政的基本内涵。“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增强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新时代税收功能新“三性”定位,要求税收在“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中发挥有效作用,基于国家治理层面的税收改革发展自然成为税收治理观的核心内容。
  税收治理观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引领税收事业发展的基本遵循,体现出党和国家深化改革发展的税收战略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对税收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为税收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党中央发布文件,对税收改革发展作出了具体部署;历次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都提出税收政策的具体举措。
  税收现代化“六大体系”是治税的基本方略。国家税务总局于2013年提出税收现代化“六大体系”,确立了税收改革发展的具体任务和发展布局。税收现代化的提出,顺应了国家治理现代化建设的基本要求。税务部门持续推进税收现代化建设,不断丰富其内涵,突出各阶段重点,坚持问题导向,成效明显。2019年提出税收现代化新“六大体系”“六大能力”建设,为高质量发展和新发展格局构建提供强大的税收动力支撑。
  新时代税收治理观引领下的税收改革发展取得显著进展。在提升税收治理水平方面有许多突破:以治理为引领,全面提升税收改革发展的政治站位;以法定为目标,全面推进税收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以降成本为主基调,全面实施减税降费政策;以减税为取向,全面深化税收制度改革;以合作、合并、合成为核心,持续推进税收征管体制及制度改革;以“放管服”为主线,全面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以合作共赢为基础,全面增强税收治理国际话语权。进入新发展阶段,坚持以税收治理观为引领,税收改革发展必将展现新作为,为全面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奠定重要基础。
  (作者系中国税务学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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