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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收制度的百年之变

2021-06-16 | 来源:中国财经报 | 作者:蔡昌 曹晓敏
时间:2021-06-16   来源:中国财经报
作者:蔡昌 曹晓敏
  今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100年来,中国税收制度不断演化与变迁。本文以时间顺序为主线,概述百年内各个阶段税收制度的变革历程。理清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实践逻辑,深刻认识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税收演变规律,深刻把握各个历史时期中国共产党创造的丰富经验,有助于我们更加坚定地走向未来。
  税制变迁的开端: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
  从中国共产党成立到新中国成立的28年时间里,旧中国一直处于战乱之中。在此期间,各个政府推行的税收政策和制度繁杂却不成体系。
  1921年—1937年,旧中国处于黑暗、混乱的环境,此间国家的税制混乱、杂税繁多。与此同时,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根据地开展了财政税收工作,并逐渐成为引领中国税制变迁的主导力量。随着土地革命的深入发展,农民开始从分得的土地中取得经济利益,逐步具备了在一定程度上承担纳税义务的能力。在条件基本成熟后,根据地的土地税制度逐步建立起来。1927年8月,中共中央指出,土地没收后,由革命政府宣布简单的田税税率法(累进的田税率至多不超过收入30%。),1928年3月,中共中央对土地税率作了改变,提出土地使用人需向县苏维埃缴纳农产品10%-15%的国税。
  1931年11月7日,“一苏大”召开,宣告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一苏大”通过《关于经济政策的决议案》,提出消灭国民党军阀政府一切的捐税制度和其一切横征暴敛,苏维埃另定统一的累进所得税则,使之转由资产阶级负担。1933年10月,财政人民委员会颁布了《山林税暂行细则》,开征山林税。山林税不征收实物,而是将实物折成现款,只征收国币。土地革命时期还开征了关税,中央革命根据地从1932年开始征收关税,为了粉碎敌人的经济封锁,保障根据地军民需要,出口物资税率最少为5%,最多为15%,一般为10%。进口物资税收较轻,一般是2%—3%。
  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抗日根据地财政收入的税收来源主要是工商税(包括货物税、营业税等),工商税的税率较低,一般只占总收入的1%-5%。盐税是边区最早的税收,开征于1937年。随着边区食盐生产和贸易的发展,盐税成为边区财政的一项重要来源。
  解放战争时期,老解放区继续沿用抗日战争时期的征收救国公粮的办法,作为各地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中国共产党在新解放区没有进行土地改革,而是实行抗日战争时期的减租减息、累进税制和合理负担的政策。农业税征收的重点是地主和富农,地主的负担率多数在35%—50%,富农的负担率多数在20%—40%,中农的负担率一般是10%—15%,贫农的负担率一般是5%—8%。
  税制变迁的正式推进: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百业待兴,全国尚未完全解放,新的赋税制度体系没有建立。为了避免建国初期税收工作的停顿与混乱,根据党中央暂时沿用旧税法、部分废除,在征收中逐步整理,取消不合理的苛捐杂税。
  1950年1月,《全国税政实施要则》的推出,标志着新中国第一个税制体系开始建立。根据我国存在的五种经济成分并存、私营工商业大量存在的状况,建立了中央和地方由14个税种组成的新的复合税制,包括货物税、工商业税、盐税、关税、薪给报酬所得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遗产税、交易税、屠宰税、房产税、地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使用牌照税,另外单设农业税。此后一直到1979年期间,新中国还进行了以下三次重大税制调整。
  1953年重大税制调整。1952年12月31日,中央政务院财经委员会颁发了《关于税制若干修正及实行日期的通告》,决定依照保证税收简化手续的原则,将税制进行若干修正,从1953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主要内容如下:一是试行商品流通税;二是减化货物;三是修订工商营业税;四是取消特种消费行为税,将其中部分税目改征文化娱乐税;五是整顿交易税。
  1958年重大税制调整。1958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试行《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将原来实行的货物税、商品流通税、营业税和印花税四种合并为一个独立的税种为“工商统一税”,简并了征收环节、简化了纳税手续。但是此时流行起了“非税论”,出现了全国各地贬低税收地位、非议税收作用的现象,甚至欲抛弃税收的趋势。
  1973年重大税制调整。1971年和1972年,我国再次对工商税制进行改革,此次改革以合并税种、简化税目为中心。把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城市房地产税、车牌使用牌照税、盐水、屠宰税5种税合并为工商税,即“五税合一”。合并后的税种只剩10个,税目由原来的108个减至44个,税率由原来的142个减至82个。
  税制变迁的奋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
  1978年12月,中国共产党召开了十一届三中全会,税务工作恢复了应有的地位,税收的职能和作用重新得到党和政府以及社会各界的重视。
  20世纪80年代税制改革。改革开放是我国进入了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此时国家大力开展对外开放和对外经济合作,同时加快了涉外税法的创制。1980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并于当月10日公布实施。198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12月13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从1982年1月1日实施。此外,财政部发布了相关的实施细则,以确保上述三法的有效贯彻。
  此时,国营企业开始实行利改税。利改税推广工作分成两步走:第一步,实现利税并存。1983年4月29日,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对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的暂行规定》,确定从1983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第一步国营企业利改税,正式开征了国营企业所得税。第二步,完成全部利改税。通过设置11个税种与国营企业原先缴纳的五种税配合使用,将国营企业应当上缴给国家的财政收入,按税种向国家缴纳,由“税利并存”过渡到完全的“以税代利”,最后利润留给企业安排使用。
  20世纪80年代的税制改革是一次综合性、全面性的改革,其他税种的改革涉及到开征了临时经营工商业税,并恢复了出口退税,将工商税由原来的“五税合一”再一分为四(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盐税)。调整和新增了部分地方税,如1988年,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重新开征印花税。
  1994年税制改革。从1994年1月1日起,全面推行新税制,同时进行分税制改革。新税制以推行增值税为核心,相应设置消费税、营业税,建立起新的三税并列的流转税制格局,统一适用于内外资企业,取消原来设置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特别消费税、工商统一税。新税制下对内资企业实行统一的企业所得税;对个人收入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税统一实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此外,调整、撤并、开征一些其他的税种,如对原有的资源税和盐税合并为资源税等。在全面推行新税制的同时,实行了分税制财政体制。
  21世纪初的税制改革。我国从2001年开始逐步进行了增值税转型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两项改革。增值税转型方面,从2001年7月1日起,国家在东北地区实行了增值税转型的试点,到2009年1月1日起,全国全面推开增值税转型,实现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变。“营改增”方面,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了试点,到2016年5月1日,全国全面推行“营改增”。
  此时,所得税也开始进行改革。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由33%降为25%。
  在这时期中,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自2006年1月1日起我国全面取消农业税,标志着自鲁国“初税亩”开始在中国存续了2600多年的农业税就此画上句号,成为中国经济蓬勃发展的见证。
  新时代的税制改革。2017年10月18日,党的十九大会议提出中国发展新的历史方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新时代的中国税制改革也进入一个新的历史时期,以税收法定为标志的税制改革拉开帷幕。
  2018年3月,我国推出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其核心内容是国税地税机构的合并,这是1994年国地税机构分设后对税收征管体制的又一次重大调整;2018年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初步建立了“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引入了“差别化”的专项附加扣除制度,由此确立了政府与自然人纳税人之间直接的税收联系,奠定了现代个人所得税的基本制度框架,在中国税制改革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重大意义。此外,契税、车船税、城建税、烟叶税等也已经实现税收立法,中国的税制改革进入一个快速推进的历史时期。
  可以说,我国的税制改革以市场化为取向、以现代化为目标、以国际化为视野、以法定化为保障、以绿色化为理念,进行到今天取得了显著的成效,逐渐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税制体系,助力实现我国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未来,我们还需进一步深化增值税改革。比如,在知识经济时代,一些轻资产的创新企业因为较多的人力资本无法进行增值税抵扣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得到解决。同时,在目前减税降费已经取得巨大成效的背景下,下一步我国的税制改革应该抓住税收征管改革方向,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体制改革,构建智慧税务,推动税收征管现代化,加强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在税收征管和“金税四期”建设等方面的应用。
  (作者单位:中央财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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