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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中国化时代化“人民税收观”

2023-02-14 | 来源:《税务研究》2023年第2期 | 作者:郭月梅 厉晓
时间:2023-02-14   来源:《税务研究》2023年第2期
作者:郭月梅 厉晓
  党的二十大是在全党全国各族人民迈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关键时刻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大会。党的二十大报告立足新的历史方位,进一步强调了“人民至上”理念的关键作用。我们应构建中国化时代化“人民税收观”,真正实现税收以人民为中心,始终捍卫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一、“人民税收观”的科学内涵
  (一)“人民税收观”的形成:文献梳理
  “税收观”是人们在长期税收实践中形成的对税收本质、职能、制度与行为等系统化、集成化的认知,主要回答税收是什么、向谁征税、如何征税以及征税目的等问题。当前学术成果主要从经济、政治、历史等多维度研究人民与税收的关系,但尚未构建出系统的人民税收理论体系。“人民性”是我国财政和税收的共同本质属性。刘尚希(2022)首次提出“人民财政观”,强调财政属于人民,人民财政要人本、风险与发展并举。相比人民财政,人民税收具有自身独特形式和特定要求。当前,在践行“人民至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背景下,“人民税收观”已然形成。
  (二)“人民税收观”的实践:党的百年税收奋斗征程
  “人民性”是中国式税收的本质属性,这是区别于资本主义式税收的显著标志。“人民税收观”是党在税收实践中凝练出的思想结晶。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共中央发表的《中国共产党对于时局的主张》就有关于中国式税收问题的探讨,并首次提出要废除苛捐杂税,减少农民税收负担,征收累进税,保护农民和工人阶级利益。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时期,党领导的全国税收事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主张降低农民税负、平衡城乡税负,建立统一、全新的税制体系,从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期有效保障国家经济与社会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初期,党从人民根本利益出发,推行“利改税”、工商税制改革等系列改革以服务市场经济建设,为我国经济腾飞和人民生活改善提供良好的税收保障。近年来,为更好解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我国实施了减税降费等系列税收改革,是“人民税收观”的一次有效实践。
  (三)“人民税收观”的内涵:基于“人民至上”理念
  “人民至上”理念,是新时代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价值取向和精神之源,既是“人民税收观”的出发点,也是“人民税收观”的落脚点。“人民税收观”是“人民至上”理念在税收领域的延伸与扩展,因此,要在“人民至上”理念的框架下进一步探讨“人民税收观”的科学内涵。
  首先,“人民税收观”要求税收要以人民为中心。“人民至上”进一步明确发展的根本问题,指明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换言之,发展是“人民至上”的物质基础,“人民至上”是发展的基本前提。税收作为国家财政的主要来源和政府活动的经济基础,是国家经济发展和人民美好生活的财力保障。因此,“人民税收观”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其次,“人民税收观”要求税收要发挥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共同富裕是“人民至上”的最终结果。发挥税收宏观调控和调节收入分配作用以推动高质量发展和共同富裕,既是中国化的经验,也是时代化的要求。“人民税收观”要求我国税收制度要发挥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缩小财富差距,在不断提高财富均衡性的过程中,实现共同富裕这一奋斗目标。
  最后,“人民税收观”要求税收能够提高人民的参与感与获得感。国家治理现代化是“人民至上”的核心动力,是发展依靠人民最直接的体现。“人民税收观”的思想源于马克思主义群众史观,即人民既是智慧和力量的源泉,也是历史的主体和缔造者。而税收治理现代化既是国家治理现代化在税收领域的延伸,也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组成内容。只有提高人民的参与感与获得感,才能彰显税收的人民性。综上,“人民税收观”与“人民至上”理念一脉相承,强调税收的“人民性”,要求要妥善协调好经济发展、共同富裕与税收治理之间的关系。
  二、“人民税收观”的时代特征
  (一)以助力高质量发展为第一要义,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
  “人民税收观”的第一要义是助力高质量发展。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推动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基于“人民至上”理念,“人民税收观”要求税收要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切实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具体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理解。
  1.税收要有效增强发展动力。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坚持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面对当前我国科技创新能力还不强以及企业技术创新和转型升级的积极性还不高等现状,“人民税收观”要求税收制度要形成有效激励创新的机制,助力攻关“卡脖子”项目。目前我国已出台一系列激励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但仍受限于传统的税收激励理念,无法满足“人民税收观”的要求。以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为例,目前,该项政策所涵盖的高新技术企业范围尚未完全涉及关键“卡脖子”技术,一定程度上与“人民税收观”的要求还有差距。
  2.税收要切实释放发展活力。中小企业是我国高质量发展的活力、底气、韧性所在。减税降费政策是“人民税收观”指导下释放中小企业活力的顶层设计。减税降费能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约束,提升中小企业竞争力。然而,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对于减税降费等税收优惠政策的获得感并不强,其中的一项原因是中小企业获取、解读税收优惠政策的能力较弱,缺乏有效的指导和帮助。税收工作尚未能更好地满足中小企业的个性化、多样化需求,不利于中小企业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红利,释放发展活力。
  3.税收要扎实提高发展质量。“人民税收观”强调税收要以人民为中心,即人民关心什么、期盼什么,税收就要抓住什么、推进什么。发展方式绿色转型是党的二十大的一项重大战略部署。绿色税收是指国家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等手段鼓励企业减少污染排放,推动全社会形成绿色、低碳的生产和生活方式,是“人民税收观”的内在要求。当前,我国的绿色税收体系对生态环境的总体调节作用较弱。首先,环境保护税虽然出台,但总体税率较低,且主要针对企业“事后污染”征税,征收范围较窄;其次,尚未设立碳税,即没有针对二氧化碳排放单独征税或在环境保护税下设立二氧化碳税目,不利于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实现。
  (二)以共同富裕为本质目标,增强人民群众的幸福感
  “人民税收观”的本质目标是助力实现共同富裕。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中国式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实现共同富裕需要增加低收入者收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调节高收入者收入,提高人民群众的整体富裕水平。税收是国家作为权力机关在取得财政收入过程中与人民之间形成的一种特定分配关系。因此,基于“人民至上”理念,“人民税收观”要求税收要助力实现人民共同富裕,增强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具体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理解。
  1.提高直接税比重。当前我国税制结构以间接税为主。但是,由于间接税的征税对象主要是商品、劳务以及服务,无论收入高低,纳税人实际负担的最终税负相同,在一定程度上会扩大纳税人收入差距。相反,直接税尤其是个人所得税税负不易转嫁,能直接根据纳税人实际收入情况进行征收,符合税收公平原则。因此,优化税制结构,提高直接税比重,是“人民税收观”的应有之义。
  2.进一步减轻中低收入群体税负。理论上,中低收入群体缴纳税收、消费支出占其收入的比重均高于高收入群体。一方面,中低收入群体尤其是工薪阶层的个人所得税大多由企业预扣预缴,是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的主要承担者;另一方面,中低收入群体消费食品、住房等必需品的支出占其可支配收入的比重较大,即边际消费倾向较高,导致消费过程中承担的增值税、消费税等间接税税负也要远高于高收入群体。综上,“人民税收观”强调我国税制改革要进一步减轻中低收入群体税负,消除收入与消费不平等,助力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
  3.让高收入高净值群体足额纳税。当前,高收入高净值群体具有收入隐蔽、流动分散、涉税事项复杂、避税手段多等特点,例如,高收入高净值群体可通过隐瞒收入、收入费用化、转移收入等形式逃避纳税,导致其实际税负远低于中低收入群体。因此,让我国高收入高净值群体足额纳税是缩小居民收入差距、促进社会公平的重要任务,也是“人民税收观”的必然要求。
  (三)以税收治理现代化为内在要求,增强人民群众的认同感
  “人民税收观”的内在要求是税收治理现代化,实现与税收相关的多元主体共同治理。税收是国家和人民之间形成的一种合作与互动关系。征税是国家基于政治权力合法取得纳税人部分私有财产。征税权并不是国家天然所拥有,而是人民为获得公共产品与服务所赋予的。传统的税收关系强调国家权力,导致国家与人民之间形成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而“人民税收观”重构国家与人民之间的税收关系,人民不再是被动履行义务,而是平等、主动参与。因此,基于“人民至上”理念,“人民税收观”要求在税收治理过程中,优化人民与税收权力机关的关系,其特征具体可分解为以下三个部分。
  1.实现税收法律关系平等。在新时代税收治理现代化背景下,征纳关系成为国家与人民最主要的关系之一。“人民税收观”要求税收立法、执法要有政治大局观,要以人民为中心,以尊重纳税人为前提,提高人民在税收治理过程中的参与感和获得感。
  2.提高纳税服务水平。当前,随着我国人民受教育水平和法律意识显著增强,纳税服务需求逐渐向精细化、个性化转变。一方面,人民纳税服务的需求更加精细化,表现为纳税要低成本、高效率;另一方面,由于存在性质、规模及行业差异,人民对纳税服务的需求更加个性化。因此,“人民税收观”强调税收应重视人民纳税服务需求,不断提高纳税服务水平。
  3.创新税收治理方式。现代信息技术如大数据、云计算等的普遍应用,给税收治理带来了新挑战。一方面,数字经济使传统交易形式向虚拟化、远程化、非组织化发展,但现行税收征管的重点仍是传统交易,忽视对部分并未办理税务登记或者财务资料不健全的线上企业的管理,导致税收治理出现漏洞;另一方面,在数字经济中,生产销售环节不再以实物为依托,企业伪造交易记录等成本较低,增加了税务机关的核查难度。因此,税务机关需进一步创新税收治理方式,使其更契合数字经济时代人民的需求。
  三、“人民税收观”的实践路径
  (一)发挥税收职能,做高质量发展的“推动者”
  “人民税收观”的第一要义是助力高质量发展,强调税收必须以服务高质量发展为根本目的,进一步发挥税收调节作用,具体可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1.弥补创新链短板,完善激励创新人才的税收优惠政策。为更好践行“人民税收观”,解决发展内生动力不足、关键核心技术被“卡脖子”等问题,具体可从以下两点入手。第一,弥补创新链短板,分企业区别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即对关键核心技术领域企业、“独角兽”企业以及研发创新效率较高的企业加大税收优惠力度,如提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对其专利成果转化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等。第二,完善激励创新人才的税收优惠政策。一方面,可给予聘请高学历、高素质人才的企业人力成本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另一方面,对创新人才取得的研发成果转让、股权激励、利润分配等收入实行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
  2.将减税降费政策制度化,持续完善税费优惠直达快享机制。进一步提高人民对减税降费的获得感是“人民税收观”的重要体现,具体可从以下两点入手。第一,将减税降费政策制度化。将减税降费政策制度化可以减少企业经营的不确定性,增强其获得感。第二,持续完善税费优惠直达快享机制。简化税费优惠申请流程和资料,精准筛选、推送符合税费优惠条件的企业,逐户对接,用最短时间让企业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为企业生产经营注入“活力”。
  3.扩大环境保护税征收范围,持续推进绿色税制改革。绿色税制改革是“人民税收观”的直观体现,具体可从以下两点入手。第一,扩大环境保护税的征收范围。一方面,将更多种类的污染物如白色污染、建筑行业施工噪声等纳入环境保护税征收范围;另一方面,在环境保护税下设立二氧化碳税目,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第二,持续推进绿色税制改革。即设立绿色消费引导制度,推动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实现“绿色化”,增加绿色产品认证标识,并对相关消费者、生产者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推动生态文明建设。
  (二)优化税制结构,做收入分配差距的“调节者”
  “人民税收观”的本质目标是助力实现共同富裕。这要求要优化税制结构,建立更加公平、合理的税制以平衡经济发展效率与收入分配公平之间的关系,具体可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1.推动个人所得税改革,实现税收公平。第一,拓宽个人所得税综合征收范围。将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等纳入综合征收范围,防止出现高收益、高回报收入与工资收入横向税负不公平等情况。第二,细化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更多考虑城乡、地区等差异。例如,一线大城市购房者的住房贷款利息要远高于其他地区,应将地区差异纳入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细化范围,提高大城市购房者的减税获得感。第三,对高学历、高素质人才给予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我国适用个人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45%的群体主要是高学历、高素质的科技人才和管理人才,可考虑对其个人所得税税负超过20%的部分予以减免税。
  2.拓宽财产税税基,提高直接税比重。第一,拓宽财产税税基。加快研究推进房地产税立法,拓宽财产税税基。第二,考虑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虽然部分学者认为,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会导致大规模财富转移,但为进一步落实落细共同富裕目标,要充分发挥遗产税和赠与税对财富分配差距的调节作用,并通过征收弃籍税等配套措施降低遗产税和赠与税的负面效应。
  3.推动高收入高净值群体足额纳税,鼓励其参与慈善公益事业。第一,推动高收入高净值群体足额纳税。可设立专门的高收入高净值群体税收管理机构,利用互联网、大数据获取该群体较为完整的涉税信息,必要时可对高收入高净值群体创建个人档案,对其财产、收入、消费等涉税信息进行收集、归档,从而提高该群体纳税遵从度。第二,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引导高收入高净值群体参与慈善公益事业。可进一步提高所得税、增值税中关于慈善捐赠的税收优惠力度,放宽慈善捐赠税收优惠政策的限制条件。例如,允许直接捐赠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增加符合扣除条件的公益性社会组织范围等。
  (三)推进税收治理现代化,做征纳关系的“服务者”
  实现税收治理现代化是“人民税收观”的内在要求。推进税收治理现代化具体可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1.切实保障纳税人权利。第一,完善相关税收法律法规体系。当前我国有关纳税人权利的规定较为笼统,大体为知情权、保密权等基本权利。可进一步借鉴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将纳税人应享有的各项税收权利以及如何享有等以法律法规形式进一步予以明确。第二,统一纳税权利与义务的标准。当前税收行政处罚裁量制度会导致纳税人同案异罚、过罚不当,建议明确税务机关行政裁量权的范围、幅度等,统一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标准。
  2.优化纳税服务举措。第一,进一步了解纳税人需求。设立纳税服务平台,可将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减免税管理、行政复议等与人民利益密切相关的涉税事宜作为重点工作,及时了解纳税人需求并及时反馈,以提高纳税服务水平。第二,进一步精简纳税人办税流程、缩短纳税人办税时间,切实降低纳税人的遵从成本。
  3.推动智慧税务建设。第一,建立完备的社会信用体系,加强智能办税平台建设,提升纳税服务能力和水平。第二,借助电子发票等工具,打击各种偷逃税行为,保护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第三,基于税收大数据,实现税务、财政、市场监管等跨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与执法联动,创新税收治理方式。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政税务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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