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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治理视角下税收征管现代化的时代要求及路径取向

2023-03-13 | 来源:《国际税收》2023年第3期 | 作者:殷明 倪永刚
时间:2023-03-13   来源:《国际税收》2023年第3期
作者:殷明 倪永刚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一个国家的制度和制度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两者相辅相成。在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新征程中,国家治理现代化将始终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的所有环节和所有方面。中国式现代化必然要求国家治理现代化,国家治理现代化又能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制度和能力保障。税收治理服务于国家治理的总体布局,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快税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更好发挥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国家治理涵盖国家制度和制度执行两大方面,对应到税收治理,则涉及税收治理的政策基础和能力基础两个方面。税收征管制度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收征管效能是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体现。本文拟从税收征管现代化的历史演进出发,遵循税收征管现代化的时代要求及目标取向,总结现行税收征管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借鉴主要市场经济国家的改革经验,探索我国税收征管现代化的实施重点及路径取向。

  一、税收征管现代化的演进优化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以税收治理现代化助力实现中国式现代化是时代赋予的崭新课题。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治理的重要地位日益凸显。作为国家治理的重要工具,税收治理现代化的进程一直处于持续构建与优化之中。税收征管现代化是税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税收现代化建设,从征管模式到征管技术再到征管组织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一)征管模式的演进

  第一阶段是以专管员为标志的专户征管模式。其特点是“一人进厂、各税统管”以及“征管查合一”。该模式顺应了当时市场主体单一、经济规模较小以及税收制度简约的时代风格。这种贴近式税收征管模式的优点是便于为企业提供纳税服务,也便于对企业开展税务监管。但这种模式的法治化、专业化和规范化程度不高,纳税人权责意识不强,实际效果主要依赖于专管员的综合素质。

  第二阶段是“征、管、查”三分离的征管模式。1990年全国税收征管工作会议确立了征收、管理、稽查三分离的征管模式。该模式主要是将税收管理过程中的征收、管理和检查三种职能相分离,在税务部门内部分设征收、管理和稽查三个不同的部门,分别形成相应的专业化职能体系,实现了从管户向管事的跨越。这一模式优化了组织结构,形成了相互制约、分权制衡的机制,提高了税源管理质效。但这种管理模式忽视了税收征管的协同性问题,增大了部门之间的管理协调成本,不利于形成统一而全面的税收征管体系。

  第三阶段是“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管理”的税收征管模式。这种征管模式的确立标志着现代税收征管模式的初步建立,实现了法治框架下的分权制约。但由于着重强调征管权限的分解,容易产生协调不足、监管弱化的现象,同时也容易产生税收执法风险和税收廉政风险。

  第四阶段始于2012年7月,全国税务系统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工作会议提出了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总体战略目标,即“构建以明晰征纳双方权利和义务为前提,以风险管理为导向,以专业化管理为基础,以重点税源管理为着力点,以信息化为支撑的现代化税收征管体系”。进入21世纪,我国已初步建立包含“纳税服务、信用评级、风险管理、税务稽查”的现代税收征管体系与框架。其中,纳税服务和信用评级属于事前税收征管控制,风险管理和税务稽查属于事中、事后税收征管控制。该体系以提高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度为目标,在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开展税收管理,为新型税收征管机制的出台奠定了坚实基础。

  第五阶段是当前正在构建的新型税收征管体系阶段。2021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快推进智慧税务建设。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移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着力推进内外部涉税数据汇聚联通、线上线下有机贯通,驱动税务执法、服务、监管制度创新和业务变革”。在现代信息技术广泛应用和税收现代化进程加快的背景下,税收职能定位出现新变化,税收管理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传统税收征管模式中的税种管理、属地管理和条线管理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客观要求,迫切需要依托新技术、转换新理念和打造新框架来实现税收征管的统筹管理、综合管理和分类管理。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深入发展,在实现税收治理现代化的征程中税收征管理念与实践得到不断更新与优化,税收征管机制也相应得到不断提升与完善。总体来看,我国税收管理体系的演进主要经历了以下几个转变:一是从制度方法角度,体现了从粗放式管理到精细化管理的转变;二是从价值理念角度,体现了从以票管税、信息管税再到以数治税的转变;三是从方向目标角度,体现了从保证收入到防范风险、促进遵从的转变。

  (二)征管手段的优化

  金税工程是国家信息化重点工程之一,也是国家电子政务的重要组成部分。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我国启动了金税工程建设,并经历了一期、二期、三期三个发展阶段,目前以智慧税务为先导和特征的金税四期正处于建设中。

  对金税工程的简要回顾将有助于探索税收征管现代化的未来之路。金税一期建设的关键词是以票管税。金税一期建设聚焦增值税专用发票,重点开发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交叉稽核系统,突出了以票管税的功能。金税二期建设的关键词是全链条管理。金税二期建设从开票、认证、报税到稽核、稽查等各环节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实施全链条监管,进一步强化与完善了增值税以票管税功能,为提升增值税管理质效作出了较大贡献。金税三期建设的关键词是全税种、全流程、全覆盖。在构建全国统一征管技术基础平台的背景下,以金税一期和二期为基础,金税三期力图建设覆盖所有税种、所有工作流程、所有税务部门的税收征管系统,特别是2019年4月完成全国并库上线后,金税三期成功覆盖所有税费种类,90%的涉税事项、99%的纳税申报业务以及企业和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本都可网上办、线上办、掌上办,实现了全国范围税收征管系统的数据合流、标准统一和功能升级。

  金税一期的特征是突出交叉稽核这一重点,即聚焦增值税发票的真伪核查。金税二期的特征是从点到线,构建起增值税专用发票从开具到申报再到审核等业务流程的全链条管理。金税一期和金税二期的重点在于提升增值税以票管税水平,防范和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金税三期的特征是从线到面,着手为统一技术基础平台和数据分级整合处理谋篇布局,构建完整的面向全税种、全环节以及所有机构的信息管税工作系统。通过增强税务系统全网工作协同,显著提升税收征管效率与水平,为税收征管现代化打下重要基础。

  (三)征管组织的重构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税收征管组织机构经历了几次大的调整变化,为税收征管现代化提供了坚实有力的组织保障。

  2015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要求进一步加强国税、地税合作,推动服务深度融合、执法适度整合、信息高度聚合。2018年2月,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通过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作出了全国范围国税地税机构合并的战略部署。随后,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明确了机构合并以及优化各层级税务组织体系和征管职责等改革内容。国税地税机构的合并是构建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国家机构职能体系的重要举措,通过优化机构设置形成高效统一的现代税收征管体制,有利于改善营商环境、维护市场统一和激发微观主体活力。2021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围绕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对新时期我国税收征管现代化建设作出全面部署,包括税务执法、纳税服务和税务监管的系统优化,以及制度规范、业务流程和信息技术的有机合成。

  伴随着征管模式转换、金税工程建设和组织机构合作合并,我国税收征管体系在优化税务执法、完善纳税服务及加强税务监管等方面均取得显著成效。

  二、税收征管现代化的时代要求及目标取向

  (一)税收征管现代化的时代要求

  《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着力建设以服务纳税人缴费人为中心、以发票电子化改革为突破口、以税收大数据为驱动力的具有高集成功能、高安全性能、高应用效能的智慧税务。这一纲领性文件为税收征管现代化指明了前进的目标与方向。概括而言,税收征管现代化的时代要求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构建以数治税的运行机制

  《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要“从‘以票管税’向‘以数治税’分类精准监管转变”,实现从人工管理向数字化管理目标迈进,把以数治税理念贯穿到税收征管体系的全过程。从税收治理的角度来看,面对广大纳税人复杂多样的服务需求,需要努力打造以大数据、云计算和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为依托,以发票全要素、全领域、全环境电子化为突破口,以提升纳税人满意度为目标的现代税收征管模式。以数治税的构建理念和运行机制不仅是推进我国税收征管现代化的重要遵循,而且是助力我国税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有效保障。

  2.促进税务执法的科学精准

  《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提出要“严格规范税务执法行为”“不断提升税务执法精确度”“加强税务执法区域协同”等政策目标,通过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式、防范税务执法风险,整体性、集成式强化精准执法,提升税收治理效能,实现执法方式从经验执法向科学执法的转变。通过既有力度又有温度的税务执法,实现税收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的大幅提升。

  3.注重纳税服务的需求导向

  要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作为始终遵循的重要原则。《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指出,要“大力推行优质高效智能税费服务”,运用税收大数据智能分析识别纳税人缴费人的体验与需求,精准提供线上服务。智能高效的纳税服务应顺应纳税人个性化需求和税收征管数字化发展的时代要求,以纳税人缴费人需求为导向,利用税收大数据算法精准推送纳税缴费服务。

  4.提升税务监管的治理效能

  《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明确要求,要建成以“互联网+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风险”监管为基础的税务监管新体系,实现从以票管税向以数治税分类精准监管转变。因此,从提升税收治理效能、助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全局角度出发,需要大力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对税费信息数据的归集共享、分析应用、预警发现和分类处置,提高税务监管精准化水平。

  5.打造协同共治的征管格局

  党的十九大提出“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同时,《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也提出要深入推进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充分发挥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为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税费征收管理通常涉及市场主体、社会组织以及政府部门等多元化主体。随着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生产经营方式和税费征收内容的复杂多样决定了在协同共治过程中,需要从全社会层面形成税收共治合力,通过加强信息交换和执法联动,不断优化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确保税收共治效果更加高效。

  (二)目标取向:以数治税+协同共治

  一是以数治税。2020年12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发布《税收征管3.0:税收征管的数字化转型》,对全世界范围内税收征管的数字化转型提出具体指引。我国在金税工程多年应用实践和税收征管逐阶提升的基础上,结合《税收征管3.0:税收征管的数字化转型》的未来愿景,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指明了现代信息技术背景下我国税收征管现代化的发展方向。同时,在我国税收征管现代化的进程中,许多构建理念的综合集成与覆盖范围甚至超越了OECD发布的《税收征管3.0:税收征管的数字化转型》。因此,通过税收征管数字化转型和智能化改造建设推进税收征管现代化,将有利于税收征管的流程重塑和征管效能的跨越式提升,更好地顺应现代税收的发展方向和税收治理的时代要求。

  税收征管体系的数字化转型和智能化改造将各类业务标准化、数据化,让税收大数据实时化地实现可归集、可比较、可聚合,进而实现以数治税的税收征管现代化目标。通过对税收大数据的智能化采集、分析与应用,可以显著提高税收征管效率、降低征纳成本、提升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充分发挥税收征管在税收治理中的主导作用,实现从以票管税到以数治税的理念跃迁。

  二是协同共治。一方面,作为承担税收征管现代化重大使命的金税四期旨在打造税收征纳双方、金融机构以及有关政府部门之间涉税事务多元联动治理的生态体系,实现多主体、多层次和广覆盖的税收协同共治;另一方面,则是要联合市场监管、海关、司法等其他相关政府部门,通过税收大数据的智能归集与运用,推动涉税数据和涉税信息的多元共建共享,共同建设数字政府,实现税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

  三、现行税收征管模式存在的主要问题

  对照我国税收征管现代化的宏伟规划与未来蓝图,可以从以数治税、税务执法、纳税服务、税务监管和协同共治等方面分析现行税收征管模式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从以数治税角度分析

  一是共享信息数据收集处理的有效性问题。由于政府机构间信息交换与数据共享尚未实现制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现行跨部门信息交换与数据共享并未达到高效便捷的水平,影响了数据处理的精确性和有效性,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税务部门的制度运行成本。同时,由于生产经营活动具有复杂性和流动性等特点,可能导致收集的信息数据与经济行为不相吻合,偏离了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信息数据的有效性是以数治税的重要基础与前提,信息数据的科学采集与识别应用关系到以数治税目标能否顺畅实现。

  二是第三方共享信息数据的及时性问题。因相关法律、技术条件和共享机制尚未健全或尚未成熟,第三方信息数据尚不能及时实现共用共建共享,税务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的信息数据交换也较为滞后;数据统计标准和数据存储格式不统一、不规范等因素影响了以数治税的基础和质效。

  (二)从税务执法角度分析

  一是税务执法程序需要进一步优化。目前,征管流程并未与技术手段有机匹配,也未能完全与业务需求相互协调,从而导致各地执法程序未完全统一规范。同时,在纳税人容缺、容错等柔性执法方面,尚需进一步细化和完善有关规章制度。

  二是跨平台数据交换有待加强。支撑精准执法的跨平台数据交换目前尚未建立顺畅共享机制,信息数据存在重复采集、互不共享的现象。利用信息技术强化税务监管方面的开发与应用尚有待完善。

  三是税务执法的法律规章有待系统化。我国税务执法的法律保障条款分散于若干法律法规之中,尚未形成完整的法律保障制度体系。同时社会协同(特别是与司法部门的协同)仍有待进一步加强,现行税务司法保障方式与保障效果不明显,基层税务部门的执法力量配置不均衡、不合理的现象也较为突出。

  (三)从纳税服务角度分析

  一是传统供给式的纳税服务方式不能适应纳税人的个性化需求。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纳税人的服务需求也呈现层次化、多样化态势。相对于多样化的需求,传统模式中无差别面向所有纳税人的供给式纳税服务方式难以适应数字化时代纳税人不同层次的需求。

  二是对个性化的纳税服务需求缺乏分析整合。传统模式对于纳税人较为个性化和细节化的服务需求常常会视同个案处理,无法将解决个性需求的处理方法转化为解决共性问题的经验,忽略了对个性化需求的分析整合与提升。

  三是纳税人合法权益保障不到位。传统税收征管模式通常更多聚焦税款征收及纳税人纳税义务的履行,而对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和维护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考量较少。有些地方税务部门在向纳税人宣传讲解税收政策、帮助纳税人规避税收风险等方面做得还不到位,以致纳税人应依法享有的税收权益未能得到充分有效的保障。

  (四)从税务监管角度分析

  一是税收管理权限的分散削弱了税务监管的综合效能。传统监管模式通常依据税种或流程将涉税涉费整体事项进行拆分,然后交由不同部门分块管理,造成了税务监管在一定程度上的重复化和无效化。

  二是传统模式的税务监管更多属于事后防范,事前预防和事中监管的作用效果不明显。同时,随着新兴业态的蓬勃发展,纳税人的收入来源也呈现多元化趋势,对税务部门实施精准监管带来了较大挑战。

  三是重点监管对象的确定仍有改进完善空间。重点监管对象通常包括偷逃骗税问题多发的行业和地区,现有重点监管的实施方式以税务稽查为主,有些地方税务部门重点监管对象的确定仍主要依据主观判断而非基于科学的数据分析。

  (五)从税收共治角度分析

  现行法律法规关于税收共治的法律基础笼统粗疏,法律支撑不足。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章第五条虽然规定了“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的条款,但未对有关部门、协助事项、协助方式及未予协助的后果等进行明确,亦未阐述相关定义界定和细则说明,仅规定义务而未规定责任,导致关于税收共治的法律约束强制性不足,缺乏实践层面的可操作性。

  四、税收征管现代化建设的国际借鉴及技术取向

  借鉴世界主要经济体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改革税收征管制度与方式的成功经验,将有利于加快我国税收征管现代化的建设步伐。

  (一)国际借鉴

  1.以数治税:开发多种技术应用

  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许多国家的税务部门开发了一系列税收在线自助工具。如:澳大利亚税务部门开发了智能税务助手来回应纳税人的税务询问;加拿大税务部门开发了在线缴税自算工具来帮助纳税人制定缴税计划;智利税务部门开发了电子纳税应用程序,实现了纳税人提交、查看纳税申报表以及实时查看申请退税情况等功能;欧盟成员国开发了集多种功能于一体的统一的电子政务信息平台,可实现电子支付税款、在线纳税申报和评估以及政府部门间的相关信息共享等;英国政府也在2017年发布了《英国数字化战略(2017)》,政府有关部门通过统一的平台实现了相互关联及信息共享。

  2.税务执法:注重刚柔相济

  美国国内收入局(Internal Revenue Service,IRS)于2021年4月宣布成立激进型税收筹划调查办公室,对纳税人过度避税行为给出若干界定,并对符合激进型税收筹划(Aggressive Tax Schemes)定义的纳税人进行重点监督与调查,体现出税务执法的刚性特征。除了“首违不罚”制度以外,澳大利亚、美国、加拿大等国还推行“主动轻罚”的税收违法处理制度,如果纳税人能主动承认少报或瞒报的应税收入并及时足额补缴税款和相关利息,便可在一定程度上获得税务当局的谅解,从而免于或从轻处罚;许多OECD成员国还运用短信和电子邮件等柔性执法方式提醒或通知纳税人,以适应纳税人的不同需求以及提升税务执法效率。

  3.税务监管:以自主申报为基础内容

  美国、英国、德国、日本等国普遍建立了从纳税人自主申报、税务部门审核到税款征收、再到违法调查与争议处理若干环节的自主申报全流程税收征管体系。在这一流程体系中,税务部门对纳税人自主申报与履行纳税义务情况进行税务监管,纳税人的自主申报和税务部门审核评定共同构成现代税收征管的基础内容。如爱尔兰税务部门设计的自主纳税申报系统能够对纳税人自行填报的相关项目进行智能审查或更改,提高了纳税申报的质量与效率。

  4.纳税服务:促进纳税人主动遵从

  以美国为例,2019年美国国会出台《纳税人优先法案》,对美国国内收入局进行组织架构重组和纳税服务优化,同年国内收入局还围绕提升纳税人办税体验等内容推出《国内收入局税收现代化行动计划》,以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改善纳税服务水平,提升税务执法的精准水平。

  韩国实现了95%的税收业务网上办理,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线上申报、缴纳税款、开具完税证明等一系列涉税事项。韩国还实现了在智能手机上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纳税申报表、开具电子税务发票以及实现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等功能。韩国税务部门推出的新税务综合系统(New Tax Integrated System,NTIS)全面整合了若干子系统并优化提升了系统整合功能,优化顺畅的集成系统为良好的纳税服务提供了有力的技术保障。

  发达国家普遍把帮助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促进纳税人主动遵从作为税务部门的重要职责。在澳大利亚,纳税人可自动获得纳税申报在线服务的所有软件工具包,免费使用税务局组织开发的纳税人税务记录保存软件和纳税申报辅助软件等;荷兰财政部推广的智能在线会计项目将税收法规与数据算法有机融合,可以把企业记账软件中的涉税数据传输到税务局,方便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使税收规则、财务制度与业务流程合理整合,让企业申报纳税更便捷顺畅。

  5.协同共治:去中心化管理及信息共享

  世界主要经济体通常认为,政府、市场、社会、金融机构是税收管理的共同参与者,政府部门主要承担引导、协调和服务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在多元协同共治中呈现去中心化的发展趋势。税收治理在以税务部门为主导和以纳税人为主体的基础上,通过鼓励加强社会组织与中介机构参与的方式,实现税收共治过程中多元化协同共治的政策目标。

  信息共建共享也是税收协同共治的重要内容。美国国内收入局就纳税人向税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的内容、程序和管理等作出了明文规定。对自然人纳税人的所有关联方信息通过美国社会安全号(Social Security Number ,SSN)进行归集,当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或取得收入时,系统会自动调取各涉税关联方数据进行比对,通过多方数据的比较分析寻找可能发生的涉税风险。《法国税收程序法》也赋予了税务部门获取多方涉税信息的若干权力。荷兰税务局与其他政府部门、银行、非政府组织构建了共享数据库和数据共享机制。英国自20世纪90年代起通过整合信息系统和强化跨部门合作进行改革,并通过管控现金流、鼓励非现金结算等方式提高对纳税人涉税数据统计的准确性。

  (二)技术取向

  高质量的税收征管现代化体系需要从国际化和全方位的角度来构建,更需要以现代信息科学为技术取向全力打造数字型、智能型及交互式的智慧税务新系统。通过对上述主要市场经济体现代税收征管体系和机制的分析总结,笔者认为,有以下几个方面值得我国关注与借鉴。

  一是确立在纳税人自主申报基础上的税务执法模式。在征纳双方间建立科学合理的权利义务关系,更有利于正确界定和发挥纳税服务和税务执法这两项税收管理的基本职能,让税务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从而能够有效提高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税务部门整合多方数据建立完整的涉税信息数据库,运用综合计算机自动处理与人工干预两项程序,通过涉税数据分析与智能化处理锁定涉税风险,从而实现快速响应和精准执法。

  二是充分发挥信息化在税收征管中的作用,突出以数治税导向。主要经济体税收征管改革的核心内容通常都是利用现代技术手段、整合各方数据,进而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加强信息化顶层设计,整合现有技术资源和数据系统,构建中枢化的税务指挥体系将有助于提升税收综合治理能力。

  三是持续优化纳税服务。近年来,主要经济体更多通过高质量的纳税服务来提高税收征管能力和促进纳税遵从,从管理者视角转变为以纳税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不断创新服务手段,全面推进信息管税,提升了税收管理质效和纳税人的获得感,提高了税收遵从度。

  四是税务监管突出风险管理导向。建立专业风险监控机构,依托大数据信息技术重构税务监管模式,实现税务风险的实时与精准管控。

  五是强调税收共治的法律基础以及注重协同监管的共同目标。在信息交换、资源共享和执法联动等方面通过数据驱动及多方融合实现多元化的税收共治效果。

  五、我国税收征管现代化建设的实施重点及路径取向

  (一)实施重点

  一是从经济决策层面,把握经济形势,助力经济决策。通过税收征管现代化构建智慧税务,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可以为预测经济形势走向提供大数据支撑,为完善宏观调控、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必要的数据基础。

  二是从市场监管层面,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手段和载体,实现税收数据的精准归集、科学分析和智能利用。建立以“信用+风险”监管为基础、以重点监管为补充的新型税务监管机制,形成事前风险防范、事后违规处罚的快速反应机制。以海量税收大数据为基础,让全量数据实现多维度依类聚合、实时比对和按需汇总,构建起“互联网+监管”模式下的新型税务监管体系。

  三是从优化服务层面,税收征管现代化可以为税务部门提升税收征管效能提供技术支撑,实现“线下服务无死角、线上服务不打烊、定制服务广覆盖”。探索满足纳税人个性化需求及需求变更协调响应的智能型纳税服务新体系,更好提升纳税人体验和保障纳税人利益。

  四是从以数治税层面,构建税收共治的框架与格局,营造良好的税收营商环境。加强跨部门合作,强化信息共建共享机制。推进政府、市场和社会共同参与税收治理,提升以数治税理念下税收治理的综合集成效能。

  (二)路径取向

  一是以整体构建为原则打造以数治税的生态系统。紧紧围绕智慧税务建设目标,大力推进大数据、云计算和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与税收征管工作程序、工作内容和工作机制的深度融合,将人工智能植入税收征管全链条。聚焦纳税申报、税务监管和税款征收等重点环节,将税收征管各类业务数据规范化和标准化,实现涉税数据的实时采集、实时分析和实时聚合。通过税收征管的数字化转型促进与提升以数治税能力和智慧决策水平,从而进一步促进与提升税收治理质效。

  二是“以人民为中心”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积极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核心理念,出台更多精准优质的纳税服务项目,为纳税人提供智能化、个性化的纳税服务;实现智能办税,对重要涉税事项及时发布提醒,对最新税收政策及时推介咨询;打造自助服务平台,实现纳税人网上、线上办税的安全、便捷、高效;倡导个性化服务,通过数据分析和智能识别,精准推送特色纳税服务;切实优化营商环境,提升纳税人的社会满意度。

  三是以信息技术为驱动进一步推进税务执法。完善税务执法法律体系,优化税务执法流程和税务执法权限配置,丰富税务执法手段运用,促进税务执法效果精准;通过对涉税数据的智能化与一体化管理,提高税务执法选案精准率,实现征管流程、技术流程与税收政策法规的兼容性和适配性;建立立体化风险防控机制,对重点行业和重点人群进行重点监管,进一步提升税务执法的综合效能。

  四是以问题为导向构建税务监管新体系。以问题为导向,以“信用+风险”动态监管为基础,注重事前防控、重点管控和全面监管。在事前防控方面,建立预防性机制,依据纳税主体的涉税经济行为科学设置风险分析指标,打造分类分级税务风险科学监管体系;同时利用涉税信息的关联性,通过智能化风险监管系统开展多维度风险识别与防控预警,做好税务风险的事前防控,提升智能化税务风险监管能力。在重点管控方面,依托税收风险分析,科学划分重点监管领域、重点监管地区和重点监管对象,提高“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精准性。在全面监管方面,根据纳税主体的风险偏好和风险节点,建立税务监管预警模型,及时修改完善相关预警指标,及时跟进预警模型应用效果,全面建立税务监管动态风险预警机制。

  五是以多元共管为目标进一步强化社会共治。税收征管现代化建设将为跨地域、跨部门、跨系统的合作协同提供技术支持和制度保障。因此,要在数据交换和资源共享、联合执法与协同监管等方面加大执行力度和协同功能,加强信息交换与执法联动,明确税收共治的目标要求及实现路径,健全税收共治相关法律制度,以确保发挥大数据在税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的驱动作用,为税收治理现代化更好服务于国家治理现代化作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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