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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上市培育税收政策及服务研析——基于重庆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调查

2023-06-09 | 来源:《税务研究》微信公众号 |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调研组
时间:2023-06-09   来源:《税务研究》微信公众号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调研组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是指具备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发展特征及优势的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方向是中小企业转型升级、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途径。优化税收政策和服务,助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上市培育,发挥税收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支持作用,是税收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税收现代化服务中国式现代化的具体体现。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调研组采取随机选样方法,在重庆市范围内抽取62户“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作为调研样本,通过线上问卷、现场访谈、文献及资料查询等形式对样本企业进行调研。通过调研,以重庆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上市意愿及税收政策和服务需求为例,对拓展税收政策及服务空间、提升税收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上市培育实效进行探讨。

  一、“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现状及特征

  自2011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十二五”中小企业成长规划》,尤其是2019年8月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发挥企业家精神和工匠精神、培育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以来,各级政府纷纷出台政策,大力支持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从一般“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到各级政府认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小巨人”企业、隐形冠军企业、单项冠军企业和领军企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格局在全国范围内初步形成。

  重庆市注重培育一批创新强、质效高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2022年2月,重庆市政府出台推进“专精特新”企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行动计划,从孵化培育、科技支撑、金融支持、公共服务、财政政策等五个方面细化了推动“专精特新”企业高质量发展政策体系。截至2022年年底,重庆市已公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2498户,其中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80户,隐形冠军企业40户。从重庆市“专精特新”企业发展现状和62户样本企业调研情况看,“专精特新”企业呈现行业和区域集聚性明显、持续经营发展能力强等基本特征。

  从2022年年底已公示的2498户“专精特新”企业看,有如下特征。一是在行业分布上集聚于创新动力强、科技含量高的先进制造业(1857户,占总户数的74.34%)和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217户,占总户数的8.69%),这两个行业合计占比达83.03%,其余分布在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等行业。二是在区域分布上集中于主城区和部分工业强区。重庆市共有41个区县(包含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2022年全市地区生产总值2.91万亿元。重庆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户数排名前五的两江新区、江津区、渝北区、九龙坡区、璧山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总户数占全市的34.59%,而上述五区地区生产总值1.09万亿元,占全市的37.46%。

  从62户样本企业看,重庆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普遍具有较强的持续经营能力和良好的社会形象。一是大多数企业已经营多年。有55户企业持续经营年限在5年以上,占总户数的88.71%,其中持续经营10年以上的有40户,占总户数的64.52%,表明大部分样本企业具备成熟的技术体系与发展路径,经营状况稳定可靠。二是在经营质效和研发创新上呈现“双高”特点。在营收盈利方面,近70%的样本企业年度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其中营业收入在1亿元以上的有18户,占总户数的29.03%;超20%的样本企业上一会计年度净利润在1000万元以上。在研发投入方面,近90%的样本企业上一年度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在2%以上,其中有33户企业上一年度研发投入占同期营业收入的5%以上,占总户数的53.23%。三是普遍具有较高税法遵从度。62户样本企业中有27户企业是A级纳税信用企业,占样本总数的43.55%,其余企业纳税信用均为B级。这些特征是企业上市和持续发展的有利条件。

  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上市意愿及税收政策和服务需求

  培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上市,对拓展企业融资渠道、提升企业整体质量、激发科技创新活力、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示范效应明显。从调研情况看,虽然大部分样本企业对上市带来的利好均有足够认识,但总体上仍然存在上市意愿不高的问题。

  (一)影响企业上市的主客观因素分析

  从主客观两个方面分析企业上市影响因素,主要是客观上是否符合上市条件、主观上是否具备上市意愿。62户样本企业对是否具备上市条件和上市意愿进行了自我评估(具体如表1所示,略)。从主观方面看,只有26户、占41.94%的企业表示有上市意愿,这26户企业中有16户企业暂不具备上市条件。从客观方面看,有43户、占69.35%的企业暂不具备上市条件。具备或者基本具备上市条件的企业仅有10户,占样本总数的16.13%,这10户企业中9户企业有上市意愿,有5户企业已推进到“辅导验收”及后续阶段,表明符合上市客观条件的企业,主观上更容易对上市充满向往。有9户企业不清楚是否自己具备上市条件,其中8户企业表示对上市暂无兴趣,表明有关政府部门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上市宣传和政策培训有待加强。

  对影响企业上市意愿的因素进一步分析发现,对于客观上不具备上市条件的企业,要支持其提高管理水平和经营效益,提升企业价值,逐步创造上市条件。更值得关注和需要研究解决的是,一些企业对上市政策复杂、程序烦琐、成本高昂存在疑虑导致主观上放弃上市念头的情形。样本企业了解上市政策与资讯的渠道相对单一,有近三分之一的企业主要依赖自身学习了解上市相关资讯。虽有超半数的样本企业参加过地方政府组织的上市宣传辅导会,但获取信息较为零散。缺乏上市相关经验、担心上市成本过高、对上市认识不够等是阻碍样本企业推进上市的主要原因,有43户、占比69.35%的企业认为这三项是上市面临的主要困难(具体如表2所示,略)。

  (二)企业上市的税收政策及服务需求

  绝大多数样本企业希望获得上市专项税费优惠政策,同时提出了其他税收政策及服务需求。有61户样本企业希望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制定专项税费优惠,占样本总数的98.38%,其中对降低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提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期待最为集中(具体如表3所示,略)。

  税务机关提供的服务支持和税费红利已实际送达部分企业,但其惠及面仍有拓宽空间。目前已享受税收服务“春雨润苗”专项行动的样本企业有15户,占样本总数的24.19%;已享受留抵退税优惠政策的样本企业有24户,占样本总数的38.71%,不符合享受条件和不了解该政策的样本企业分别有36户、2户。问卷结果显示,近70%的样本企业认为税务机关已与其他部门形成良好协调机制和政策合力。样本企业也提出了迫切的上市税费政策指导和个性化税收服务需求:税收政策方面,主要是在股权激励、资产划转、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和企业重组等事项上需要税务机关提供专业指导;税收服务方面,企业普遍希望在上市培育期能够得到更多来自官方的市场资讯,尤其是存在重大复杂涉税费事项或难以解决的历史沿革问题的企业,希望得到政策确定性服务和税务内控引导等个性化服务,以降低上市过程存在的不确定性。

  三、“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上市培育的现行税收政策及服务

  目前,明确针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税收政策及服务不多,但“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可适用的税收政策及服务并不少。对现有税收政策及服务进行梳理,在实践中首先用好、用足、用活现行政策,是税收服务“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上市培育的基础。

  (一)增强企业发展实力的税收政策

  初创期“专精特新”企业,多数属于小型微利企业,可适用小微企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六税两费”等多税费优惠政策。对成长期企业,有减轻企业负担、鼓励自主创新的大量税收优惠政策。例如,允许部分行业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抵减,科技创新人才在享受股权激励时可分期支付个人所得税,在开发投入、设备更新、成果转化等方面的税收优惠等。对成熟期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一般是按行业和税种分类制定。例如,高新技术企业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软件开发企业增值税实际税负3%以上部分按规定即征即退等。总之,“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在不同发展阶段均有可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助力企业上市的税收政策

  关于企业重组、股权激励、限售股解禁等方面的税收政策均适用于“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企业重组涉及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增值税等多个税种。以相对比较复杂的资产重组企业所得税政策为例,主要有三类:一是明确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具体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中作了明确规定;二是对资产或股权划转的税收处理作出规定;三是对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税收处理进行明确。实施股权激励的税种有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主要是对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予以减免税和延迟纳税等优惠,具体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等文件中作了明确规定。转让解禁后限售股主要涉及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等,在明确纳税义务的同时也在计税依据等方面给予优惠,鼓励投资行为,具体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等文件中作了明确规定。

  (三)上市培育的税收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认真落实《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办实事清单》,2022年提出了“一户一档”“一户一策”服务。近年来,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为助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建立了“专精特新”企业直连直报机制,由专人负责与企业联系沟通;建立“一户一策”成长档案,及时回应和协调解决企业个性化诉求,有效增强了企业活力;与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工商业联合会等部门联合开展政策宣讲,借助“纳税人学堂”“渝企云课堂”平台,围绕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社会保险和非税收入等政策,对“专精特新”企业进行线上专题培训。2023年年初,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又推出12项便民办税缴费措施,从诉求响应提质、政策落实提效、精细服务提档、智能办税提速、精简流程提级以及规范执法提升等六个方面提升税费服务质效。

  总体看,现行税收政策及服务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与上市提供了支持,但还存在税收政策适用范围较窄、引导企业上市作用不强、关键环节税收政策支持力度不够、税费宣传辅导精细度不高、企业个性化服务需求未能及时掌握等不足。为了更好助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上市,税务机关应坚持系统观念、问题导向,加快完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上市培育税收政策及服务。

  四、助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上市的税收政策及服务

  针对影响“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上市的主客观因素,除了用好、用足、用活现行税收政策以外,要对呈现“一般化”状态的税收政策及服务进行完善:一方面,帮助企业增强实力,提升价值,在发展中逐步达到相关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条件;另一方面,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消除上市疑虑,激发企业尤其是符合条件企业的上市意愿,适时推进上市。

  (一)优化“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上市的税收政策

  1.拓宽税收优惠适用范围。系统梳理“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及上市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拓展“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覆盖面。持续改善税制结构,构建货物劳务税与企业所得税共同发力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格局。进一步取消或降低税收优惠政策的行业、企业限制条件,推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常态化执行。探索实施“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非技术领域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其在制度、管理及商业模式等方面创新发展。赋予“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灵活多样的税收优惠享受方式,政策惠及面不仅应包含“专精特新”企业自身,还可延伸至投资者和担保机构。

  2.强化上市引导的税收政策。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员工从企业获得的股票、股权等权益型奖励给予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个人通过技术入股“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获得的权益性收入允许其递延纳税。“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在上市筹备阶段进行股权调整、资产划转等重组事宜时,税务机关可按非交易过户税务处理原则来对待其不动产、设备等产权的调整。同时比照高新技术企业特殊税收政策,制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

  3.注重关键环节的税收激励。在研发创新环节,把创业投资企业投资额抵免政策扩展到全部“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对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研发创新活动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减免其贷款收益应纳税额,对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提供“天使资金”的个人按投资额的70%抵扣股权转让产生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在成果转化环节,对企业所拥有的专利技术按其等级与转化效果给予差异化税收优惠,对与科研院所技术创新合作设置税收优惠政策,允许税前扣除产学研合作中给予科研院所的研发支持资金。在市场拓展环节,对新产品销售收入减征企业所得税,并对宣传新产品而产生的宣传推广费用予以全额税前扣除。

  (二)提升“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税收服务

  1.做精做细税费宣传辅导。充分利用电子税务局便利化功能,精准收集涉税业务需求,将税费优惠政策自动适配不同行业特性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探索建立推送、提醒与反馈一体化的征纳双方沟通平台机制,加强对推送政策应用结果动态跟踪、监测。针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具体涉税需求,汇编不同的政策清单,探索利用新媒体制作具有行业特色、区域特点、通俗易懂的税收宣传作品并精准推送。将税收政策与服务深度融合于国家“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上市培育体系,共建惠企服务团队,形成服务合力。

  2.持续改善纳税服务体验。进一步改进办税流程。从最大化便利纳税人出发,对涉税流程进行系统化再造,能预填的信息一律预填,能免填的信息一律免填;加快信息内部流转,缩短出口退税等涉税业务办理时限;扩大“非接触式”办税范围;举办“专精特新”企业涉税业务办理体验活动,问需问计于企业。落实好“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项服务。落实中央关于大力培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做好“一户一档”“一户一策”服务,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向“小巨人”企业、隐形冠军企业发展。

  3.深入企业提供贴心服务。对于“专精特新”企业的问题与困难及时、快速、准确反馈。税务机关要深入企业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收集“专精特新”企业在经营发展和上市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并提供针对性强的解决方案,对于不能解决的合理诉求要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和地方党委政府转达,帮助解决。进一步拓宽纳税信用应用场景。要做好税银互动,帮助“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利用税银互动得到金融机构更多的信贷支持,切实保障“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贷款获得率,有效减轻其融资难、融资贵的压力。助力A级纳税信用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在参与政府项目时获得优先机会,帮助企业将信用资产转化为竞争优势。充分发挥税收大数据优势开展风险提示,寓管理于服务。高度关注“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动态,有效挖掘涉税登记、税收收入、纳税申报、发票信息等税收大数据,积极畅通外部数据,在满足企业服务需求的同时,防范税收风险,助力企业守法经营、持续健康发展。

  (本文为节选,原文刊发于《税务研究》2023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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