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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和规范“银税互动”的路径探析——基于湖北省“银税互动”开展情况的调查
“银税互动”是税务部门发挥税收职能、参与经济社会治理、助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创新之举,是体现以纳税人为中心、为纳税人纾困解难、营造诚信社会环境的生动实践。本文通过对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近年来“银税互动”开展情况的数据分析、实地调研和问卷调查,梳理“银税互动”发展现状,剖析存在的突出问题,对进一步深化和规范“银税互动”的路径进行探索。
一、“银税互动”的发展现状
小微企业是“银税互动”的受益主体。“银税互动”的实施,能够让企业切实感受到纳税信用的经济价值与社会影响。为了获得更加便利的融资,企业会主动提升诚信合规经营水平,强化守信意识,提高税法遵从。实现“以信获贷、以贷促信”的良性循环,在助力银行有效化解贷款风险、扩大贷款业务规模,帮助企业培育新经济增长点的同时,有利于税务部门培植优质税源、完善纳税信用管理、增强税收后劲,形成税务、银行、企业三方共赢的良好局面。自2015年国家税务总局与金融监管部门联合推出“银税互动”以来,湖北省税务、银行、企业三方通过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增值运用,解决企业信贷融资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破解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的融资难问题,充分发挥了纳税信用在普惠金融体系中的重要作用。
(一)多方协作机制初步建成
目前,湖北税务部门与金融监管部门和银行共建三方合作机制,实施跨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协调银行加速信息传递和问题处理,以建立常态化、长效化合作机制为根本,推动“银税互动”工作重心下沉至县域,初步形成省、市、县三级联动、协作共进的良好格局。截至2022年年底,湖北省参与“银税互动”合作的银行有26家,覆盖所有类型的商业银行;省、市(州)和县(区)三级税务机关共与湖北省内349家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签订了“银税互动”合作协议或备忘录。
(二)“银税互动”信贷产品质优量增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助力银行机构累计推出“云税贷”“纳税e贷”“税易贷”等50余款免担保、免抵押信贷产品,实现多元化信贷供给,助力银行提升金融服务水平。2015年至2022年,湖北省“银税互动”贷款金额从59.69亿元增长到1135.49亿元。同时,“银税互动”信贷产品贷款风险低、信用可靠,从调查的两家国有银行市级支行的数据看,2023年3月底“银税互动”信贷产品贷款不良率分别为0.36%、0.5%,分别比公司普惠贷款不良率低0.12个百分点、0.13个百分点。
(三)市场主体参与日益活跃
湖北省“银税互动”各项成效指标持续增长。2015年到2022年,全省实际获取贷款的市场主体从1023户增加到8.88万户,贷款总数从1023笔增加到28.25万笔。进入2023年后,上述指标继续保持良性增长,2023年1季度,湖北省共有4.56万户小微企业获得“银税互动”贷款8.48万笔,金额426.38亿元,与2022年同期相比,三项指标分别增长80.84%、42.70%和52.36%。这反映出小微企业对“银税互动”的知晓度、参与度逐年提升,“银税互动”为银行拓展优质客户资源、提高贷款效率提供了有力支持。
(四)信用引导遵从逐步显现
“银税互动”将纳税信用与企业融资发展有机结合,提升了企业依法纳税意识。纳税信用也越发成为企业信誉的试金石。2015年到2022年,湖北省A级纳税人从1.59万户增加到8.68万户、B级纳税人从13.91万户增加到60.95万户。此外,将M级纳税人纳入“银税互动”受惠范围以来,符合“银税互动”纳税信用要求的企业数量大幅增加,进一步助力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
(五)信息安全管理不断提升
当前,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在实现税务与银行之间“省对省”数据专线直连的基础上,认真落实信息安全管理相关规定,优化银行端接口与电子税务局“银税互动”模块的交互功能,将原有商用加密方式转换为国家税务总局免费CA证书验证模式,进一步提升“银税互动”服务质效,助力银行积极推广“301”线上金融服务模式的应用(即“三分钟申贷,零抵押、零担保、零人工干预,一分钟放款”)。此外,将税务部门的4类涉企信用信息归集共享至湖北省中小企业融资信用平台,进一步发挥纳税信用信息对小微企业融资的支持作用。
二、深化“银税互动”面临的主要问题和难点
近年来,随着《数据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出台、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参与“银税互动”的银行不断增加,市场主体的参与度和活跃度不断提高,原有的配套机制和运行方式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求,“银税互动”面临的主要问题和难点也逐渐显现。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银税互动”的整体效能,阻碍了“银税互动”的长远健康发展。
(一)工作协调机制有待完善
1.参与部门职责定位不清晰。国家税务总局与金融监管部门联合印发的“银税互动”有关文件中,未对“银税互动”具体牵头部门提出明确意见,使得在工作中存在部门职责模糊、任务不清的问题。一方面,税务部门与银行属于合作关系,虽然银行十分重视“银税互动”业务开展,但对于如何快速响应和解决企业对“银税互动”的意见和诉求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咨询解答不精准。另一方面,少数基层税务机关角色定位不准,容易盲目夸大税务在“银税互动”中的作用,在小微企业无法通过贷款资质评定时引发误解。此外,现阶段“银税互动”信用信息交换共享的“主角”是税务和银行,金融监管部门作为银行的监管部门,没有直接参与“银税互动”信用信息交换工作,对该项工作的全过程监管力度还不够。
2.省以下银税合作机制不健全。2018年起,湖北“银税互动”信息交换共享由“线下”转换为“线上”,银行相应推出全程“线上”金融产品,实现省税务局对省级银行数据直连工作机制。但省以下银税合作机制未能及时调整转换,造成部分基层税务机关与银行分支机构之间沟通渠道不畅,企业一旦出现授信未通过、贷款额度下降等问题,通常会跳过银行向当地税务机关寻求帮助,直接增加税务机关的工作量。
(二)共享信息范围有待规范
1.各省共享信息范围不统一。在“银税互动”开展初期,银税双方的共享信息仅限于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结果。2017年,国家税务总局与金融监管部门联合确定将银税信息的互换内容扩大至经企业授权的“纳税信息”。企业授权税务机关推送给银行的信息涵盖登记认定、申报征收、财务报表、稽查处罚等,但是,不同省份税务机关提供给银行的共享涉税信息并不一致,而银行大多为全国性金融机构,其由总行统一研发信贷产品评估模型,涉税数据架构往往以数据字段最大化设计,存在过度收集信息的行为。此外,各省的授权渠道、授权方式和信息更新频率等方面也存在较大差异。
2.共享信息内容仍有拓展空间。随着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的征管划转完成,税务机关的征管职责逐渐由“征税为主”向“税费皆重”转变。但是,现阶段税务机关提供给银行的企业纳税信息仍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为主,尚未将能够侧面反映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和还款能力的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的缴纳情况纳入“银税互动”的共享信息范围。此外,税务机关与银行的信息不对称仍旧存在,银行向税务部门反馈“银税互动”贷款信息滞后,完整性不够,影响税务机关开展效应分析;反馈征信查询、违规处罚等其他信息的机制还未建立。
3.不同主体共享信息存在差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实施方案》的要求,我国已依托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通过整合归集包括纳税信用级别、纳税、欠税、非正常户等各类公共信用信息,形成了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经信息主体授权,该平台可向接入平台的金融机构提供数据查验服务。目前,“银税互动”采用的涉税信息共享标准与该平台口径不一致,信息交换范围、信息共享对象存在差异。
(三)纳税信息共享方式有待优化
1.银税直连数据安全管理难度大。调查显示,湖北17家省级银行分行中,有10家银行与税务部门直连共享信息的数据库和专线端口设置在总行,7家银行的专线端口设置在省级分行,数据直连路径尚不统一。税务机关对银行的数据使用安全缺乏监管职能,而且3家总部在省外的互联网银行实行注册地属地监管,并不在业务所在地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范围之内。这些因素导致税务机关难以全面掌控银行的数据使用及安全管理情况。
2.推进税务对金融监管专线直连难度大。国家税务总局对探索“税务对金融监管部门”数据直连的方式提出要求后,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受现有信息系统支撑条件有限等因素的限制,直连操作难度大。
3.银行获取的涉税信息存储管理不一致。一是数据保存方式不一。一部分银行将取得的涉税信息随授信审批通过的企业数据一并上传保存至总行,省级分行不留存数据;另一部分银行取得的涉税信息则不上传总行,而是直接留存在省级分行。二是数据保存对象不一。有些银行对取得的企业涉税信息全量留存;也有些银行仅留存授信审批通过的企业涉税信息;还有部分银行对原始数据不予留存,只留存授信审批后所使用的关键涉税信息。三是数据保存期限不一。有些银行对取得的企业涉税信息进行长期保存,有些银行规定仅限期保存一年,还有些银行则按照贷款期限予以保存。
(四)“银税互动”信贷产品供给有待创新
部分银行“银税互动”信贷产品与税务数据融合度不深,缺乏贷款产品设计的灵活性和针对性,没有充分发挥纳税信用信息共享的增值效应,金融贷款要素与纳税信用要素的有效供给潜能有待创新挖掘。
1.准入门槛较高。由于“银税互动”贷款是无抵押信用贷款,信贷产品准入条件仍然较高。调查中企业反映,如企业在3家以上银行有贷款余额就无法获得“银税互动”贷款,有抵押贷款也很难获得“银税互动”贷款。加上银行与其他部门的信用信息共享应用机制以及担保体系不健全,信贷需求与供给不相匹配的矛盾仍然比较突出。2022年,湖北省有38.34万户次小微企业向银行申请“银税互动”贷款,最终有10.09万户次企业获得授信,通过率仅为26.32%。
2.贷款额度有限。目前湖北省的大部分银行未能依据企业纳税信用、财务报表、纳税信息等多维度税务数据设置相应的贷款金额,多数“银税互动”信贷产品单笔贷款额度在200万元以下,部分产品甚至在50万元以下。对2家国有银行和2家股份制银行的调查数据分析显示,2022年度户均授信额度为139万元,而且信贷产品贷款期限多是6.12个月,仅有少量的2.3年期贷款,到期后需重新续贷。获得贷款的行业主要集中在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与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专精特新”行业的企业申请贷款13472户,取得贷款仅1834户(具体如表1所示,略),对该类行业的融资支持力度有待提升。
3.信贷产品同质化。多数银行推出的“银税互动”贷款产品准入规则、贷款额度等同质化现象严重,缺乏具有鲜明特色的产品,既加剧银行同业竞争,又降低客户的体验感。尤其是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实施后,部分银行未及时调整信贷产品评估模型,仍然以企业实缴税额作为授信的主要条件,增加企业贷款难度。调查分析发现,多数银行只关注营业收入、缴纳税款等数值型数据,对企业的纳税信用级别等文本型数据多用于准入参考,容易造成有发展潜力的纳税信用M级企业难以获得贷款。对4家银行的贷款数据分析发现,2022年纳税信用A级、B级和M级企业融资需求户数所占比重分别为21.73%、67.09%、10.13%,纳税信用A级、B级和M级企业贷款户数所占比重分别为31.24%、64.31%和3.89%。
(五)宣传推广有待深化
1.银行及中介机构宣传理解不到位。部分银行在接收到税务机关推送的企业纳税信用信息后,未能将数据深入应用到营销宣传和问需对接中,还有部分银行对信贷产品的准入条件、办理流程等宣传推广不精准,导致一些企业对“银税互动”知晓度不高。部分中介机构以“银税互动”为旗号,向企业推荐代办贷款业务以收取代理服务费,造成公众对“银税互动”的误解,损害了“银税互动”的形象和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2.税务机关对部分金融产品了解不到位。长期以来,部分基层税务机关多以“银税互动”相关政策文件作为宣传依据,对银行围绕“银税互动”推出的各类金融产品准入条件了解不足,对金融产品设置的司法、市场监管、征信等其他领域的不良信用信息和相关行业的限制条件不清楚,造成现实中往往存在部分宣传内容与实际金融产品脱节的情形。
三、深化和规范“银税互动”的路径探析
(一)从工作机制上规范
1.完善部门协调工作机制。纳税信用是社会信用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专门将深化“银税互动”机制建设作为信用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举措来推进。根据新部署新要求,要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在拓展提升税收职能作用的基础上,充分发挥金融监管部门的优势,探索将“银税互动”由税务、金融监管部门和银行参与的合作机制调整为税务、金融监管、人民银行、发改委等部门联合牵头,银行参与、协同联动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推动银行对纳税信用信息的有效应用。
2.加大部门协同共治力度。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将持续深化“银税互动”作为持续深化拓展税收共治格局的一项重要措施,为“银税互动”发展指明了前进方向。一方面,税务部门要积极主动扩大税收共治“朋友圈”,探索银行将企业银行账户、征信记录等涉税信息作为银税信息的互换内容,配合税务部门建设“信用+风险”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多部门协调工作机制的作用,对互联网银行由其注册地金融监管部门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定期向互联网银行放贷业务所在地省级金融监管部门、税务局通报信息安全监管情况。市场监管部门要从源头对近年来以“银税互动”名义赚取手续费的市场主体进行清理,防止中介机构借机向小微企业收取高额费用,损害“银税互动”声誉。
3.推进银税数据标准化建设。“银税互动”工作协调机制牵头部门要明确银行参与“银税互动”的准入条件,编制全国统一的“银税互动”信用信息共享字段标准、数据提供期间、数据直连接口、授权查询方式、数据存储管理等规范,并要求各省税务机关、银行按照统一的“银税互动”信用信息共享规范开展合作,解决各省标准不一的问题。
(二)从信息共享上优化
1.积极推行“税务对金融监管部门”直连方式。国家税务总局应与国家金融监管部门进一步沟通协商,制定“税务对金融监管部门”数据直连的标准和推行时限,推动数据交换模式由“税务对银行”向“税务对金融监管部门”转换,解决税务机关面临的跨部门监管难题,保障“银税互动”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稳步推进。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结合实际,充分利用现有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和渠道,探索将本省“银税互动”纳入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的共享范围,实现数据同源、标准一致和多部门信用信息整合,推进构建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这也有利于将“银税互动”纳入地方金融工作要点,发挥地方党委、政府的组织优势和协调作用,督促相关部门深化和规范“银税互动”,破解多年来在数据使用效率、信息安全管理、主体权益保护等方面的难题。
2.探索数据建模核验共享信息。按照合法、正当、必要、适度的原则,区分数据内容、数据共享对象,进一步优化数据交互方式。对于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税务部门仍采取批量推送的方式;对企业不予公开的涉税信息,探索通过税务部门与发改委、人民银行、金融监管部门联合建模的方式,将银行信贷产品评估中需要用到的涉税数据库放置于税务部门或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平台,经企业授权后,再向银行提供数据查询、核验等服务。
3.加强信用信息安全管理。税务部门对内要强化自身信息安全技术保障,对外要联合金融监管部门对银行信息安全进行评估,提升风险监测、预警、处置能力,配合金融监管部门加强对银行的信息使用及安全管理情况的监管。指导银行加强内部信息安全管理,遵循最小授权原则设定涉税信息管理和使用权限,防范获取的涉税信息用于“银税互动”融资支持以外的活动,推动银行不断强化内控管理和数据合规应用。
(三)从信息应用上提升
1.适当扩大纳税信用信息共享范围。在现行共享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涉税信息基础上,逐步将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缴纳信息纳入共享范围,进一步发挥纳税信用信息对小微企业融资的支持作用。探索将“银税互动”合作范围拓宽至担保机构,增强融资担保机构的增信能力,与银行共同构建风险分担机制,释放更多信用贷款,增加对小微企业的融资服务供给。
2.引导银行优化信贷产品。引导银行聚焦小微企业贷款需求“短频急”的特点,将“银税互动”同国家产业政策、税费支持政策相结合,将纳税信用信息与其他社会信用信息衔接共享,挖掘企业各类权利担保质押融资的潜能,不断创新信贷产品,推出类似“信用+权利质押”“信用+担保基金”等组合式信贷产品,科学合理设定贷款额度和期限,解决目前企业信贷品种单一和贷款周期短的问题,更好满足各类市场主体多样化的融资需求。
3.拓展“银税互动”目标群体。引导银行根据企业的出口退(免)税、个人所得税及社会保险费缴纳信息,推出面向外贸企业和个人消费的信用贷款,助力构建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鼓励银行利用企业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与企业的关联关系,将企业的纳税信用和其他社会信用作为股东和法人的贷款条件,拓展纳税信用贷款的客户。发挥金融监管部门的主责作用,推动银行全面落实“银税互动”受惠范围扩大至纳税信用M级企业的有效融资供给。
(四)从服务供给上拓展
1.优化纳税信用提醒服务。税务部门进一步优化纳税信用提示提醒功能,分析纳税信用评价、修复规则及纳税人涉税行为习惯,设定纳税信用预警指标,进行“全程式”跟踪采集,识别潜在失信风险或者信用评价扣分事项,通过征纳互动平台、微信和短信等渠道,精准开展信用提示提醒服务,引导纳税人及时主动纠正纳税失信行为,帮助失信企业通过信用修复提升纳税信用级别,以达到“银税互动”贷款标准。
2.提升金融服务覆盖面。一方面,引导银行充分利用金融科技和营销渠道,加强自身的数据能力建设,适当降低贷款门槛,用足用好纳税信用信息,提升金融服务覆盖面,保持信贷总量稳健增长。另一方面,鼓励银行优化线下贷款项目,对线上申请贷款未能通过的客户,利用线下调查的方式核实企业经营状况,对符合线下授信条件的企业给予支持,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3.探索推出激励约束措施。探索建立合作银行的“退出机制”和激励保障。根据银行的放贷效果和信息安全管理情况制定相应的政策,对申请贷款或实际放贷户数少的银行采取“限期退出、不再续约”的限定措施,对信息安全管理有漏洞的银行实行“一票否决”退出机制;对“银税互动”贷款成效大、信息安全管理可靠的银行,优先保障其贷后管理的涉税信息供给,尽可能调动银行便利小微企业融资的积极性和加强数据安全管理的紧迫性,形成“银税互动”合作、银行优胜劣汰的良性循环。
4.完善诉求响应机制。税务部门、金融监管部门和银行要全面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系统观念、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聚焦“银税互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建立纵向联动、横向互动的快速响应机制,加强协作配合、分析研判、分类施策,认真回应小微企业的合理诉求,努力把问题解决在基层一线。
(五)从宣传解读上深化
一是组织各级税务机关联合金融监管部门、工商联组织、银行开展多样化的“银税互动”宣传推广活动,不断扩大“银税互动”公众知晓度。二是指导银行规范制作更具针对性、通俗易懂的“银税互动”宣传品,加强对小微企业金融政策传导和精准解读,提高“银税互动”信贷产品贷款条件和办理流程的透明度,疏通政策落实堵点。三是大力支持金融监管部门组织开展的“百行进万企”等金融服务项目,主动向金融监管部门、银行提供各纳税信用级别企业名单等信息,提高金融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让“银税互动”惠及更多小微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