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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秀福:建立符合我国特点的信托税制

2021-03-16 | 来源:中国金融家 
时间:2021-03-16   来源:中国金融家
  “今年政府工作报告对金融工作作出了充分肯定。从数据看,2020年金融系统向实体经济让利1.5万亿元,对企业复工复产加强‘点对点’服务,这为‘国内生产总值增长2.3%’作出了很大贡献。”全国人大代表、中国银保监会信托部主任赖秀福在接受《中国金融家》记者采访时表示,“今年经济增速目标设定为6%以上,我认为很客观,也肯定能实现。以往经济增速目标的设定大多表述为‘左右’,‘以上’的说法是没有出现过的,说明经济整体增速是向上的,我对此充满信心。”
  信托业作为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在回归本源转型发展的同时,服务实体经济质效也在同步提高。今年两会,赖秀福提交了关于信托税制改革的相关建议,为促进信托业高质量发展建言献策。
  完善家族信托税收政策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据中国社科院统计,我国近三分之二的国民财富由居民持有。当前,随着市场经济发展逐步深入,“储蓄+房产”的传统财富管理方式已不能适应形势需要,财富管理将迎来专业化、信托化时代。
  “家族信托是基于信托关系的综合性财富管理工具,兼具财富结构优化、正向积累、安全传承和合理流动功能,可以有效满足高收入群体和较高收入家庭的财产保护、运作和传承等需求。”赖秀福介绍,在我国大力发展家族信托,还有助于避免高净值人群出于境外投资、财富传承、税收筹划等目的,将财富转移至境外设立离岸家族信托的做法,将国民财富留在国内。
  “当前有些税收制度是制约我国家族信托发展的一个因素。”赖秀福坦言,我国税务实践中对信托业务课税并无特殊规则,仍然使用一般经济活动的税收规则,将信托财产过户“视同交易”。特别是对于家族信托,其受益人通常为本人、子女、父母等家庭成员,应当视同直系亲属赠予、继承等方式予以免税,但实务中“视同交易”加大了居民设立家族信托的税收负担。与国内相比,全球大约有50个国家和地区提供不同形式的离岸家族信托业务税收优惠,吸引全球高净值人群及其家庭财富。
  对此,赖秀福建议,探索建立符合我国特点的信托税制。一是明确家族信托下的财产转移视同继承或赠予。他建议尽快明确对于受益人为子女、父母等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的家族信托,信托财产转移和收益分配视同继承或赠予,按照业务实质课税。二是借鉴信托税制国际经验,明确信托税收原则和政策,为家族信托业务丰富发展提供税制保障。三是探索家族信托税收优惠试点,即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等自贸区建设,借鉴国际财富管理中心建设经验,明确税收优惠政策,探索境内离岸信托试点,吸引境内外财富参与国家经济建设,提升财富管理的国际竞争力。
  同时,要发挥税收政策引导作用。赖秀福建议,“落实慈善信托税收优惠政策,准予委托人在计算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置入慈善信托部分。同时,研究适当予以税收优惠,鼓励居民选择在境内设立家族信托,鼓励信托公司增加家族信托业务供给,促进居民财富有效管理,向社会资本有效转化。”
  此外,还要完善配套机制和实践基础。赖秀福强调,一是完善信托法律环境。建议修订《信托法》,落实《民法典》有关规定,细化信托财产转移、登记、受益权确权等相关法律和司法实践,为进一步完善信托税制提供依据。二是完善相关配套机制。推动建立信托财产登记制度,提升信托受益权透明度,为落实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提供便利。三是丰富信托实践基础。引导信托公司顺应财富管理时代需要,加强家庭财富管理能力建设,培育践行良好信托文化,以高质量供给激发需求,创造实践。
  落实慈善信托税收优惠政策
  近年来,我国慈善信托事业迎来快速发展。赖秀福介绍,自2016年1月至2021年2月,共有61家信托公司成立了545笔慈善信托业务,初始募集金额25.83亿元,涉及扶贫、环保、教育、医疗卫生等各个领域,在汇聚社会力量扶危济困、恤病助残、保护生态、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信托公司通过慈善信托的方式积极支持疫情防控,2020年全行业25家信托公司共受托设立抗疫相关慈善信托89单,财产总规模1.62亿元,定向用于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支出,贡献了行业力量。“可以说,慈善信托作为一种新型的慈善模式,受到了越来越多的认可和重视。”赖秀福表示。
  同时他也坦言,虽然慈善信托和慈善捐赠功能和作用相似,但目前一直未明确慈善信托与慈善捐赠一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政策的缺失成为当前发展慈善信托的重要制约因素。具体表现有:尚未形成明确且明晰的慈善信托税收优惠制度体系,信托公司无权提供可抵扣的捐赠票据,慈善信托在各个环节承担多种税收负担等。
  对此,赖秀福建议,比照慈善捐赠落实慈善信托税收优惠政策。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公益信托的信托财产及其收益,不得用于非公益目的。”根据《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慈善信托财产及其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和第四十三条规定,“慈善信托终止,没有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或者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经备案的民政部门批准,受托人应当将信托财产用于与原慈善目的相近似的目的,或者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具有近似目的的其他慈善信托或者慈善组织”,故慈善信托与慈善捐赠在实现社会公益功能方面本质上是一样的,唯一目的都是用于慈善。根据税收公平原则,不论是向慈善组织进行慈善捐赠,还是通过慈善组织或信托公司成立慈善信托,相关当事人应当享受与慈善捐赠相同的税收优惠待遇。
  为此,他有几点建议:一是建议优先落实设立环节的税收优惠。准予委托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慈善信托财产部分。二是建议委托人在交付非货币财产设立慈善信托时,无须就财产增值部分缴纳企业或个人所得税。三是建议实行慈善信托的税前扣除资格认定。比照慈善组织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慈善信托的税前扣除资格可由受托人所在地省级以上民政部门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联合确认,由上述部门在次年3月31日前联合发布公告,明确慈善信托的税前扣除资格。四是凭备案文件享受税收优惠。即委托人凭慈善信托文件、慈善财产交付证明、民政部门备案回执、慈善信托税前扣除资格认定等材料,就设立慈善信托财产进行抵税。五是分别完善各类非货币财产设立慈善信托的税收优惠政策。六是进一步明确以非货币财产设立慈善信托不征增值税。七是分步推进落实慈善信托运行环节和支出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在运行环节,主要涉及慈善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收益产生的增值税、所得税和印花税问题;在支出环节,主要涉及受益人获得信托利益的所得税问题。建议未来对上述税种也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赖秀福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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