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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进:建议加强视频直播相关金融与税务监管

2021-03-05 | 来源:中证网 
时间:2021-03-05   来源:中证网
  全国政协委员、致公党上海市委专职副主委马进日前建议加强视频直播相关金融与税务监管。

  马进指出,近年来,视频直播互动娱乐,已成为互联网发展的重要方向。根据CNNIC《第45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20年3月,网络视频APP的使用时长在手机所有APP使用总时长中占比达到24.9%。视频直播方式生成了一大批“网红主播”,直播打赏成为了目前各大互动播平台最主要的盈利模式。据不完全统计,2019年度的直播打赏金额达到了200亿元。“网红经济”火爆的背后,产生了诸如“儿童高额打赏”“经纪公司给自家主播刷榜,诱导消费者跟风打赏”“直播网红偷税漏税”等乱象。暴露了直播经济背后,相关金融、税务监管存在盲区。

  为规范直播行为,马进建议,一是将“消费者通过直播平台兑换虚拟货币行为”定义为平台向消费者提供技术服务,消费者的打赏行为为消费行为。最高法虽然已明确未成年人打赏无效,但是对于消费者通过直播平台兑换虚拟货币的行为却没有明确定义。这导致未成年人打赏、虚假天价打赏等事件曝光后平台往往采取消极手段,认为自身已在服务协议载明“充值成功后,不提供任何退还或逆向兑换服务……”免责条款,不应承担责任,变相导致消费者维权难。然而,用户通过平台充值兑换虚拟代币打赏主播,实质上是由平台为消费者提供“直播打赏”这一技术服务,符合技术服务合同的特征。而用代币兑换平台内的弹幕,礼物打赏给主播,符合《合同法》第174条的规定:“权利等无形物的有偿转移在没有特殊规定时,应当参照买卖合同的相关规范”,因此消费者通过直播平台兑换虚拟货币的行为应构成技术服务合同,打赏行为构成消费行为,其充值服务协议中的免责条款涉及侵权。

  二是国家税务总局应认定直播平台为消费者充值购买的服务行为,开具的发票类型为“技术服务”类。现行税法中,技术服务类征税相对虚拟物品征税更为简便易行。同时发票项目明确为“技术服务”可以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便于退款充值金额。从征税手段上消除“充值成功后,不提供任何退还或逆向兑换服务……”的不合理条款。

  三是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强制要求直播平台将其进账平台在税务部门登记。同时要求平台和主播经纪人公司建立联合结算账户,所有最终支付给主播的打赏款项均需通过联合结算账户收支结算。“天价打赏”的背后,平台通过所谓协议回购虚拟物品,可以使得个体主播直接提现打赏。而有签约经纪公司或成立工作室的主播,也通过此条款直接提现,规避了个人所得税征收。因此建议税务部门可定期抽查进账平台及联合结算账户往来明细账和银行水单,用以掌握平台和经纪公司收取打赏款项记录和实际支付主播工资数额,规范目前直播行业普遍存在的偷税漏税行为。同时对经纪公司或平台自导自演,天价打赏诱导消费者跟风实施打击。

  四是建议各地方税务局应加强对与互动直播平台的高新技术企业加强税务监督,并结合新实施的年度个人所得税申报制度,对收入较高“网红主播”进行税务专项抽查。大部分直播平台母公司注册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不少获得多轮投资,甚至是上市资格,但是其注册的子公司多半为小微企业,充分享受相关了税收扶持优惠政策。而这些互联网公司收入,因所在地不明确,关联交易导致国家税源流失。应由税务总局牵头进行大数据核查,防止相关企业利用高新技术企业和小微企业税收扶持政策,进行偷税漏税。同时,通过直播平台源头查起,将“网红主播”收入分类为有经纪公司代理或个体运营两种,对应经纪公司如何给主播酬劳与直播平台给予主播酬劳两种模式,对于相关“网红主播”个人所得税申报进行监察。对于有严重偷逃个人所得税的主播,要予以补缴税款和处罚,并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示,提醒公众给予相当的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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