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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不得要求买家承担法拍房全部税费

2021-09-08 | 来源:中国青年网 
时间:2021-09-08   来源:中国青年网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发布《关于契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简称《公告》)。《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重点解决了当前不动产交易登记办税中存在的规定不甚明确、操作不甚规范的问题。
  契税应在依法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前缴纳
  《公告》明确,自2021年9月1日起,河南省土地、房屋权属转移,不论权属转移合同签订在何时,均在依法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在税率适用上,则需要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签订时间确定。除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和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等适用税收优惠税率外,合同签订在2021年9月1日以前的,住房权属转移契税适用税率为4%;合同签订在2021年9月1日及以后的,住房权属转移适用税率为3%。其他房屋和土地权属转移契税适用税率为4%。
  法拍房税费常见的“一揽子”做法或失效
  《公告》第三条规定,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契税,应当依照相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和申报缴纳;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由人民法院根据法律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的主体承担和申报缴纳。
  也就是说,在房地产司法拍卖中,拍卖人和买受人依照相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承担并申报缴纳自己应纳的税款。不再简单地按照拍卖公告中要求买受人承担全部税费的要约邀请,不得要求买受人缴纳不应由其承担的税费,不得限制买受人申报缴纳契税。
  业内人士告诉记者,之前房地产司法拍卖产生的契税由谁缴纳规定得不太清楚,大的原则是买受人来承担契税,一些公告规定没有明确税费承担时,需要法院等相关部门进行裁定。
  记者查阅相关资料发现,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0条明确,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税费承担的相关主体、数额。
  这在一定程度上证明,从2016年开始,网络司法拍卖的税费问题有了相对明确的规定。那么,税费由买受人承担的“一揽子”现象如今是否存在?
  记者在阿里拍卖平台上发现了一套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紫荆山南路的司法拍卖房产,在8月20日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公布的网络司法拍卖须知的第13条规定,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税费以及按照法律、法规所应缴纳的一切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
  位于新郑市中华北路的一处司法拍卖房产,新郑市人民法院的《网络司法变卖须知》则是这样规定: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交易过程中产生税费依照税法等相关费用自理。
  “等于说(公告)更明确了(契税相应的承担主体和解决措施),法拍房确实有一定优惠,但在享受这些优惠时,也要承担相应的一些税费。”河南中兴税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朱惠惠告诉记者,比如一些类别的过户,是要求拿着契税的完税证明才能完成过户。也就是说,在看到房屋优惠的情况下,买受人要搞清楚契税的“承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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