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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首违不罚”事项清单自4月1日起施行

2021-04-06 | 来源:经济日报 
时间:2021-04-06   来源:经济日报

  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自41日起正式施行。 

  “首违不罚”是指对于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总经济师王道树近日公开表示,近年来,税务部门积极开展“首违不罚”探索实践,在吸收了包括税务部门在内的各行政机关经验基础上,今年年初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对“首违不罚”作出了明确规定。 

  此次公布的“首违不罚”事项清单一共有10项,主要包括: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纳税人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且没有违法所得;等等。 

  近年来,各地税务部门已在逐步实践“首违不罚”。3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进一步推广这一制度。专家表示,“首违不罚”制度旨在减轻市场主体经营压力,增进征纳双方相互理解,体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彰显了包容审慎的现代柔性管理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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