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收实务>>业务辅导 >> 正文

纳税人按照规定申请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如何确定?

2022-05-11 |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微信公众号 
时间:2022-05-1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微信公众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规定的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一)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二)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举例说明:某纳税人2019年3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00万元,2022年7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20万元,在8月纳税申报期申请增量留抵退税时,如果此前未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该纳税人的增量留抵税额为20万元(=120-100);如果此前已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该纳税人的增量留抵税额为120万元。

分享到: 0
[大] [中] [小] | [打印] | [关闭]
税务要闻
国际税讯
党媒推荐

关于我们
中国税务杂志社服务热线:010-63584622、010-68286647、010-68210786
电子邮箱:tax@ctax.org.cn | 联系电话:010-63422191 | 传真:86-010-63584617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广安路9号国投财富广场1号楼10层 邮政编码:100055
主办:中国税务杂志社 HTTPS://www.ctax.org.cn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国新网 10120170084 | 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ICP备16063117号-1 | 备案:京公网安备 11010602130045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国新网 10120170084

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ICP备16063117号-1

备案: 京公网安备 110106021300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