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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西革命根据地税制的探索与实践

2021-06-21 | 来源:闽西日报 
时间:2021-06-21   来源:闽西日报
  闽西各级苏维埃政府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在艰苦的岁月里,一手持枪,一手收税,积极探索,合理地设立税种,建立了一整套适应战争环境的税收制度和工作方法,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税收征管经验,保证了闽西苏区各项税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闽西革命根据地税制的首创。1929年7月,在上杭县蛟洋乡文昌阁召开的中共闽西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的《土地问题决议案》,首次在闽西提出征收土地税,并制定相应的税率和税款分配比例,规定了税款的具体用途。在中央苏区率先出台的《闽西苏维埃政府税则条例》,涵盖了课税对象、课税标准、税种税目、税率及税收减税等税收元素。第一次专门作出关于土地税问题的决定;第一次把“税收问题”列入党的会议决议案;第一次把“税收问题决议案”“税章及规则”写入工农兵代表大会决议案中;第一次规定土地税、山林税、店税及摊子地租的征收办法;第一次规定了营业所得税的征收办法……这是中国共产党第一次以条例的形式,明确土地税等税种的征收税率和征收标准,为后来中华苏维埃政府和其他革命根据地税收征管工作提供了宝贵的经验样本。
  与此同时,闽西红色税收从诞生之日起,就秉承“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坚持把人民利益摆在首位。1930年9月,闽西第二次工农兵代表大会通过的《修正税则条例》提高了征税对象的起征点,降低税率,规定税收减免,其中:“分五担田以下者抽收百分之十;分五担田以上者抽收百分之十五”“受水灾者其受灾部分豁免”。依法依规收税和税费优惠“该享则享、应享尽享”的税收理念,就融入了闽西税务人的血脉之中,助力闽西老区高质量发展。
  闽西革命根据地主要税种的开征。1929年7月起,闽西苏区政府主要开征了土地税、山林税、田地税、营业所得税、摊子税、店房地基税、关税等税种。
  土地税是闽西革命根据地的主要税种之一,以1930年2月闽西特委第二次扩大会议颁布的《税则条例》为界,分两个阶段。早期各苏区对课税对象有不同规定,既有针对米谷税收,也有针对农民在土地革命后收实谷的所领耕地面积的税收。
  商业税,是对商业资本征收的资本营利的所得税,即对全部营利收入的征税,而不是对资本的征税。商业税是苏区政府的重要收入。闽西各地征收的商业税有不同名称,主要包括店税、摊子税和店屋地基税等。
  摊子税,是对摊贩征收的营业税,也属商业税范畴。1930年3月,闽西规定:“原有摊子税由区政府征收,但必须报告县政府,征税额按生意大小来决定。”因执行苏维埃中央政府税则,摊子税于1932年4月停征。
  店屋地基税,以开设店铺的房屋和土地为征收对象,当时被认为属土地税范围,实际上是房地产税,因而归入商业税。
  闽西革命根据地税收的征管。在闽西苏区共产党人的坚强领导下,各级税务机关加大税收征管力度,建立资本登记、营业调查和纳税申报等制度,使税收征管逐步走向规范化管理的轨道。机构设置、人员方面,《税则条例》规定了专门的征税机构和征收员。征收办法方面,《税则条例》制定了较规范的征收办法,“农民缴款以县三联印为凭”。奖惩措施中,《修正税则》规定对偷、漏税处罚和举报者的奖励措施。税款用途方面,中共闽西“一大”规定:“为补助残疾老病及建设地方公共事业,为创办学校、修路以及政府赤卫队用费等用途”;税款分配方面,闽西特委规定税款分配,“乡政府收六成,县区政府各收两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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